“合并处罚”在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中的运用
滨州市安监支?/p>
李旭?/p>
案情?/p>
某日,某市安监局按照检查计划对一家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过亮证后,监察?/p>
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和生产现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p>
在如下问题:
1
、合成一车间生产易燃液体,但未使用防爆灯具等防爆电器?/p>
2
、合成一?/p>
二、三、四车间内未按照规定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3
、合成五车间停产后,未采取有效措
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监察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成立,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八条
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准备予以处罚?/p>
分歧?/p>
该单位这三项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p>
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分别给予?/p>
1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p>
?/p>
2
)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并?/p>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p>
?/p>
3
)责
令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显而易见,对该三项违法行为应实施合并处
罚,但何为合并处罚?合并处罚中对罚款金额的最上限和最低限应如何确定?
分析?/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