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22 18:08: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装调试;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和人员培训费用。同时,甲、乙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如合同发生争议,则双方按照美国法进行处理。依照国际私法理论和我国关于合同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公司可以约定合同争议按照美国法处理 B.甲、乙公司约定合同争议按美国法处理是不允许的
C.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就合同争议约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合同争议仍然可以适用美国法来解决 D.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就合同争议约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合同争议应该适用中国法
最密切联系: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设备安装地
(二)侵权行为之债
1、协议选择:一般侵权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2、未选择: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法
甲国人汤姆和乙国人大卫来中国旅游,两人在北京游览期间发生口角,汤姆将大卫打伤。大卫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汤姆进行赔偿。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依其选择
B.如双方对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而双方在丙国均有经常居所,适用丙国法 C.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一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中国法 D.因被侵权人为乙国人,应适用被侵权人本国法,即乙国法
产品责任:
1、一般: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2、例外:被侵权人选择
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者损害发生地法
英国(登记地)某涂料公司,其主要生产和销售活动均位于中国(主要营业地)境内,产品以销往韩国为主。韩国人李某为装修房子购买了英国公司的涂料,房子装修完毕半年后李某搬入新居,随后经常头晕呕吐,经查系装修所用涂料甲醛超标所致。李某与英国公司就此发生争执诉至中国法院。已知李某经常居所位于韩国(经常居所地、损害发生地)大邱市。根据我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该案在中国审理,法院只能依据中国法律追究英国公司的产品责任 B.法院应适用韩国法律追究英国公司的产品责任
C.如李某选择适用中国法,则法院可适用中国法追究英国公司的责任 D.如李某选择适用英国法,则法院可适用英国法追究英国公司的责任
(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协议选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2)未选择: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发生地法
考点 4:商事关系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当事人能力:一般---本国法 例外---行为地法
2、票据行为:一般---行为地法 例外---支票的出票,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 3、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4、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
5、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德国公民尼克持有一张由一家由韩国公司在英国(出票地)签发的以中国(付款地)为付款地的汇票,其在中国(行为地)境内将票据背书给刘某,刘某不慎将该票据遗失。随后,刘某向我国法院请求保全票据权利。根据我国法律,下列关于票据关系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尼克在该票据上的背书行为适用德国法律 中国法 B.对于该票据上的记载事项适用韩国法律 英国法
C.对于该票据上的记载事项适用英国法律,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也可适用中国法律 支票才可以 D.关于该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英国法律 出票地法
(二)海事关系
“爱德号”是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货轮,该货轮所有人是英国的A公司,光船承租人是中国B公司,其雇佣的船长是新加坡甲公民。2007年7月,该货轮在公海遭遇海难,经韩国C 公司救助得以脱险,现船主与货物所有人就救助费用分摊存在争议,货主均为中国公民。此外,B公司拒绝支付甲的工资。2007年10月,英国A公司与公民甲均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分别要求对救助费用的分摊进行理算(共同海损理算)以及支付工资(优先权)。青岛海事法院针对该两项请求,应适用何种法律处理?
A.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巴拿马法律,工资支付适用中国法律 B.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中国法律,工资支付适用巴拿马法律 C.救助费用和工资支付均适用中国法律 D.救助费用和工资支付均适用巴拿马法律
考点 5:家庭(婚姻、收养、监护、扶养) (一)婚姻 1、人身关系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法 2、财产关系
a、协议选择:一方国籍国法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b、未选择: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法
3、离婚
a、协议离婚: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 一方国籍国法 未选择: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法
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国籍国---办理离婚机构所在地法 b、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美国(一方国籍国)人汤姆与英国(一方国籍国)人露西于 2006 年在德国(婚姻缔结地)相识并注册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中国(共同居所地)北京。2010 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现双方因夫妻财产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要确定其协议离婚是否有效。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协议离婚,如双方协议选择适用英国法,则依其选择 B.对于协议离婚,如双方协议选择适用德国法,则依其选择
C.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双方协议选择适用英国法,则依其选择
D.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双方没有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中国法
(二)收养
条件和手续:收养双方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法院地法
美国籍人海曼,其经常居所地位于英国,其打算收养一名中国孤儿为养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关于涉外收养的条件和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适用收养人本国法 B.应适用被收养人本国法
C.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
D.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三)监护
适用有利被监护人的法律:一方经常居所地法 一方国籍国法
(四)扶养
适用有利被扶养人的法律:一方经常居所地法 一方国籍国法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可以适用的法律包括?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B.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 C.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D.有利于保护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考点 6:继承 1.法定继承
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2.遗嘱继承
a、遗嘱方式: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国籍国法
遗嘱行为地法
b、遗嘱效力: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国籍国法 3.遗产管理---遗产所在地法
4.无人继承财产归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英国公民戴维长期居住于中国,于 2010 年在上海病逝。其在生前在美国纽约有一套公寓,2008 年在上海订立遗嘱,将该公寓交由其中国养子李某继承。戴维去世后,其女儿对李某的继承权提出异议,遂向上海某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继承李某在美国的公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李某遗嘱效力的确认,法院可适用中国法 B.对李某遗嘱效力的确认,法院可适用英国法 C.对李某遗嘱效力的确认,法院可适用美国法
D.对于公寓的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美国法
甲国人艾丽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艾丽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考点 7:知识产权
1.归属(知产的取得)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 2.转让和许可 a、协议选择
b、未选择---最密切联系 3.知识产权侵权
a、协议选择---法院地法
b、未选择---被请求保护地法
考区三 民商事争议解决
考点 1: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1、一方对裁决不满意
2、胜诉也可申请撤销
3、中国法院只能中国裁决,不能撤销外国裁决 4、只能向法院申请---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院 下列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6个月
B.中国法院既可撤销中国的仲裁裁决,也可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
C.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对另一方当事人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 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D.人民法院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之后才能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逐级上报 逐级上报:
1、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2、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3、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考点 2:国际民商事管辖
甲公司是中国湖南省的一家公司,乙公司是意大利的一家公司。2007 年 1 月两公司在湖南长沙签订了一份成立合资经营企业(仲裁排斥专属管辖)的合同,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将来如果发生纠纷,则应提交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后来双方就该合同发生争议,甲公司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乙公司于首次开庭前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对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并向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请仲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选项中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之确定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该案件应该由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长沙是甲公司所在地
B.该案件应该由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C.该案件应该由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长沙是该合同的签订地
D.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为双方之间的仲裁条款有效
考点 3:诉讼代理
1、中国公民、中国律师
2、外国公民、外国律师(非律师身份)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个人身份)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下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B.外国人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C.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成为外国人的诉讼代理人,但只能以个人名义参与诉讼
D.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某人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书如从境外寄交,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委托书的认证:公证(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条约规定
考点 4:域外送达 外国向中国送达:
1、中央机关途径:司法部
2、使领馆途径: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违法中国规定 3、外交途径:无条约关系 4、不允许邮寄送达 中国向外国送达: 1、条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