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19 9:20: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二)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臵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验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证照保管不当,造成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诉讼案件管理中与他人串通,损害本行利益的; (二)隐瞒、虚构诉讼案件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越权处理诉讼案件或者聘用律师。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泄漏诉讼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答辩或者以其他方式放弃诉讼权利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以诉讼方式解决内部经济纠纷的;
(二)内部经济纠纷当事行,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或有其他影响内部经济纠纷裁决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书、裁决书确定义务的;
(四)为调节利润故意出具错误法律意见,致使预计负债金额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确认或调整被诉案件预计负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诉讼案件数据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节 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擅自发布与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规章制度进行论证、征求意见或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发布实施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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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发布与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蓄意或恶意破坏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的;
(二)在银行信息系统中预留后门、设臵非法程序的; (三)攻击银行信息系统的;
(四)恶意篡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五)窃取并非法使用银行客户信息资料的; (六)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密钥的。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口令信息的; (二)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参数的;
(三)擅自修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四)擅自将业务用机与互联网或其它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泄密风险的;
(五)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生产系统造成损害的; (六)擅自启动、中断或关闭银行信息系统(含设备)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与管理银行信息系统密码的; (二)离开操作岗位未按规定及时退出系统的; (三)人员岗位变动后,未按规定更改操作权限的; (四)丢失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或重要文档资料的;
(五)技术人员未经审批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
(六)违反规定下放系统管理、维护、操作权限或委托他人操作的;
(七)违反规定允许他人进入机房重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