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_2000(中文版)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17 1:32: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须按照委员会指令91/692/EEC第5条中的程序制定关于执行本指令的报告,首份报告须包括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至少3年的一个周期,并符合94/67/EC第7条关于周期的规定,委员会须在适当的时候制定详细合适的调查问卷。

第16条 指令的后期修正

委员会应使第17(2),10,11,13条和附录I,III适合技术的发展和关系健康的新排放限值。

第17条 监管委员会

1. 监管委员会应协助监管委员会

2. 应用1999/468/EC第5条和第7条决议,考虑第8条的规定。1999/468/EC第5(6)条规定的周期应设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应采取自己的规章程序。

第18条 废除

自2008年12月28日起应废除下列指令 (a) 75/439/EEC的第8(1)条和附录 (b) 89/369/EEC指令 (c) 89/429/EEC指令 (d) 94/67/EC指令

第19条 处罚

成员国应制定违反本指令条款的处罚条例,处罚条例必须有效,适度和有劝诫性。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报告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的最新条例及后续影响处罚条例的修正方案。

第20条 过渡期条例

1.指令中不违反过渡期条例的的附录,自2008年12月28日起适用于已建厂。 2.未在已替代第18条中所涉及指令的本指令第3(6)条或第3章关于已建焚烧厂或联合焚烧厂定义中的新厂,自2008年12月28日起需要申请。

3.符合现有国家法律的,在2004年12月28日之后开始联合焚烧垃圾的工厂,以产生能量或者生产产品为目的的固定或流动的工厂,都不视为已建联合焚烧厂。

第21条 执行

16

1.成员国应使遵守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且不得迟于2002年12月28日,成员国采取这些方法时,需要制定一个参考标准,制定参考标准的方法由成员国确定。

2.成员国应向委员会表达关于指令规定的范围的本国法律条文。

第22条 生效

本指令自欧洲共同体的官方报纸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23条 接受

本指令呈送给各成员国

欧洲议会 委员会 主席 主席 N. FONTAINE F. VéDRINE

17

附录I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

2,3,7,8-TCDD 1 1,2,3,7,8-PeCDD 0.5 1,2,3,4,7,8-HxCDD 0.1 1,2,3,6,7,8-HxCDD 0.1 1,2,3,7,8,9-HxCDD 1,2,3,4,6,7,8-HpCDD -OCDD 2,3,7,8-TCDF 2,3,4,7,8-PeCDF 1,2,3,7,8-PeCDF 1,2,3,4,7,8-HxCDF 1,2,3,6,7,8-HxCDF 1,2,3,7,8,9-HxCDF 2,3,4,6,7,8- HxCDF 1,2,3,4,6,7,8- HpCDF 1,2,3,4,7,8,9- HpC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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