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管理细则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15 6:03: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③对抵(质)押物状态的检查,即检查了解抵(质)押物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抵(质)押物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发生二次抵(质)押;

④对抵押物出租情况的检查,即实地调查不动产的占有情况,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租赁,掌握租期、租金等租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其他检查事项

1. 对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的检查

(1) 企业资金占用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充分; (2) 其他银行存、贷款情况,对外融资是否出现困难; (3) 外汇贷款客户的收付汇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4) 还本付息能力及落实还款计划情况的检查; (5) 检查或有负债情况,是否有新增对外担保。 2. 对借款人关联企业的监测

对借款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监测,监督其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关联企业是否出现影响借款人经营的重大事项,对贷款安全是否构成威胁等。

3.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章 贷后检查的操作要求和工作标准

第十条 管理间隔期的要求及标准

1、每月定期监测贷款利息清偿情况、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2、定期检查原则上要求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区分贷款风险类别,实行不同的检查频率。其中正常类贷款原则上要求信贷员每3个月检查一次;关注类贷款2个月检查一次;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1个月检查一次。对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要求相关部门每一月至少到企业实地检查1次,其余的贷款要求每一季度至少到企业走访和检查1次。每次检查均要求与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面谈,并作好“客户走访记录”以备查。

第十一条 检查覆盖率的要求及标准

1、信贷员按检查间隔期要求,对客户的贷后检查覆盖率要求达到100%;

2、相关领导对信贷员贷后管理工作的检查覆盖率要求达到100%,每年对辖内客户的直接贷后检查覆盖率要求达到100%;

第十二条 检查数据资料的要求和标准

1、完整性及时效性要求。一是对反映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基本文件和财务报表,如贷款期间连续的年、季、月度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对集团客户要求提供的合并财务报表及转授信的下属企业报表,必须至少按季定期收集和整理。二是对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计划完成情况、主要资产和债务的变化情况、对外投资、企业改制、对外担保、主要人事变动、重大法律诉讼文件等辅助资料,应尽可能及时收集齐全。

2、真实性及规范性要求。不得夸大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不得隐瞒对授信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事项。通过对财务报表系统分析比较,发现对报表数据前后矛盾或明显不真实的,要求实地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原始资料或凭证作为附件。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1、信贷员在贷款到期前30天,要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其按合同履行到期还款义务。

2、信贷员在贷款逾期后10天内,要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债务责任通知书”,及时催收。

3、信贷员在贷款诉讼时效到期前60天,要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发出“贷款催收律师函”和“担保债务责任律师函”,确保诉讼时效的延续。

4、信贷员对拖欠利息的借款人,要在欠息60天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利息催收通知书”,避免进入非应计贷款造成被动。

上述各通知和函件一式二份,必须由有关单位签章,一份留对方单位,一份作为贷后管理文字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处理的要求和标准

1、对挪用贷款的,信贷员应及时责令借款人纠正,同时逐级报告上级领导;情节严重的,停止剩余额度的使用或尚未使用贷款的支付,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对未到期贷款,要求信贷员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到企业实地检查一次,先期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提前制定到期处置方案。其中对拟延转(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应最迟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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