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7/14 22:13: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

1.免税收入对应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免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附表十一第8列“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

1.减计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减计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4.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

1.减、免税项目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和《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税项目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

3.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1.抵扣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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