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23 22:41: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80 年代中期,美国一家大型企业来华投资,双方在起草合资企业合同时,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美方坚持要求在合同中写明,该合同的适用法为美国某州州法,中方代表则认为这是无视我国涉外经济法规的无理要求,坚决不予考虑,双方立场僵持。这时,我方向一位通晓中外双方经济法的专家咨询,从中了解到美方的要求是出于对当时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法律体系不完备的担忧,。对此情况,我们十分理解,并意识到我们的法律确有待完善。于是,一方面我们直接与该公司总部的法律部主任联系,解释我国法制建设情况及对保护技术的积极态度;同时我们提出一个建议方案,即在合同中明确表达:该合同适用法为中国法律,在我国现有法律一些个别不完备之处,补充几个专门的保护条款,这些补充条款适用法为美国纽约州州法。这一方案提出后,美方代表对我方诚意十分敬佩,并很快同意我方方案,僵局随之化解。试论述1)、该案例成功得益于哪条原则的应用。 2)、该原则的应用要点。 答:1)、该案例成功的原因关键在于正确地运用了明确目标,善于妥协的谈判原则。妥协有些时候是种让步,在某些时候则仅仅是为了寻求折中的替代方案。这就要求善于变通,不应在非原则的问题上固执已见,而应积极去寻找隐藏于各自立场背后的共同利益。 2)、在运用该原则时应注意:(1)不能为了妥协而妥协。从某种程度上讲,妥协也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 (2)原则问题不能妥协。并不是什么都可以妥协,在原则问题上是不允许退让半步的。但是,在非原则问题上,如果能找到可以退让的地方,并在适当的时候运用自如就说明你的谈判准备得比较充分。 (3)妥协是建立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的。通常,一个对国内国外情况胸中有数,且知己知彼的谈判者更容易找到妥协点。 案例十:
上海某机械厂拟引进一批先进设备,经有关部门牵线搭桥和多方比较,最终选定某国F 公司的产品。F 公司在商务谈判中报出了非常优惠的价格。然而中方主谈者是一位新上任的副厂长,为了表现自己,把谈判看成是一场胜负赛,不顾实际情况,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对方压价,并要求F 公司货到上海十天内必须安装调试完毕等等。最终该厂丧失一个良好的合作机会。试根据上述例子回答以下问题: 11
(1)该厂丧失合作机会的责任在哪方? (2)对该厂而言,这是一种什么风险? (3)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答:(1)该厂丧失合作机会的责任主要在我方,因为该厂领导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由于缺乏必需的知识,又没有充分地调查与研究以及虚心地向专家请教。 (2)是素质风险。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中,参与者的素质欠佳会给谈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造成把这种损失的可能称之为素质风险。 (3)首先,要正视这种风险。在国际商务合作中,对客观环境不够了解、对专业问题不够熟悉是很正常的事,关键是谈判人员要正视自己的这种不足。其次,事先能充分地进行调查分析、认真全面地做好可行性研究,特别是聘请一些专家顾问,如工程技术人员、律师、会计师等参与可行性研究,那么就可能对这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预先”估计,并可相应地采取措施。第三,加强素质培养和锻炼。 案例十一:
在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我们与欧洲的B 国有K 公司合作生产一种重型设备。而我方业主是上海M 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使工程开始阶段进展很不顺利,如交货期上出现困难,设备不能如期到上海。同时,在设备质量的认定上,双方还存在分歧。这是一个典型的合同执行阶段的谈判僵局。 按照打破僵局的一般程序,我们首先搞清了造成僵局的原因。事实是。K 公司耽误了交货期,但是他们态度却很好,K公司专家工作是认真的,与此同时,有许多问题却是中方处置不当所造成的,如:有许多地方没能按工期将工作场地及时清理出来;遇到塌方,隐瞒不报,K 公司的专家为此都急得差点掉眼泪。 通过以上事实的了解,我们认为,争吵是不解决问题的。为了消除双方不合作的因素,应先进行中方的内部协调。为此,我们批评了中方的有关单位,并撤换了个别负责人。与此同时,我们认为,这场争执的责任主要在于中方,而不能归于K 公司。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