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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200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管理,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为工程局的长远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善经营、会管理的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国家、云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理管理的指导原则: (一)充分授权,完善监督; (二)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三)动态管理,资质能升能降,职务可上可下; (四)责、权、利相结合。
第三条 项目经理管理的内容: (一)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二)项目经理的选拔任用; (三)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四)项目经理经营责任制;
(五)项目经理业绩考核及档案管理; (六)项目经理年薪制。
第四条 工程局对项目经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二级单位协同做好其所属项目点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内部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局属单位小型项目(本办法限额以下)和金属结构制安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自行制定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或考试,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且符合与所承担的工程规模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七条 工程局成立由工程局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暨资质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进行项目经理的考核和资质申报及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审定工作。项目经理考核和资质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暨资质评审领导小组”每两年对《项目经理资质证》持有者复查一次,根据项目经理履职情况,作出以下三种复查结论: (一) 合格:能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与工程局签订的项目经营责任合同,履约期未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
(二) 不合格:
1.未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项目经营责任合同; 2.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发生过违法行为。
(三) 不在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未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九条 将以上复查结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晋升、保留、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决定。
第十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时段,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教育培训工作。采用开办培训班、研讨班或送外培训等方式,让项目经理每两年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含以会代培),提高项目经理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局局长(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承担着对业主履约目标负责和对本企业效益性目标负责的双重责任。因此,在项目经理的选拔任用上,除具备项目经理资质外,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工程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利益;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具有思想觉悟高,政策观念强,拒腐蚀,不被钱色所诱惑的道德品质,并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二)领导素质: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对外洽商业务等社交沟通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团结和带领项目班子及广大员工一道工作的团结合作精神;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办事果断,善于决策,知人善任,公道正派。
(三)知识素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施工项目经营管理能力。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四)身体素质: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吃苦耐劳,善于适应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