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练习题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20 13:54: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为规则是指公民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核心就是法定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可以分为身份关系规则和财产关系规则、婚姻规则和亲属关系规则等。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主要是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法律渊源。除《宪法》有关规定外,我国一般的婚姻家庭法律渊源有三种:第一种是法律,包括《婚姻法》和《收养法》。第二种是法规和规章。法规分为由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性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和《收养法》所作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全国性规章,主要是由民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三种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题论述题

1.如何认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如何正确看待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 参考答案: (1)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首先,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相互依存的关系。婚姻必须是基于当事双方的互动;家庭是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组合,每一个人都因自己的身份而处于特定的地位,在共同生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转化。其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正常的婚姻关系基于男女两性的差别,蕴含着性的因素;自然的亲属关系是生育的后果,形成了血缘的纽带,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生理的和心理的需求以及自然界生生不息的演进规律。这是它和其他人际关系(比如朋友、同事、邻居等)的根本区别所在。(2)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第一,关于婚姻家庭与自然因素的关系,必须注意它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中,人类固有的性本能和人口再生产的要求具有先决性的作用,没有这种自然的需求,婚姻家庭关系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无从发挥其在人类社会存续、演进中的功能。另一方面是不能把自然因素与人的主观意志完全对立起来,不能仅仅以单纯的支配与被支配的眼光来看待自然因素与婚姻家庭的关系。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对生理本能的控制,以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二,关于婚姻家庭与社会因素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由于生存环境的差异出现了不同的人群,随着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但是婚姻家庭始终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婚姻家庭生活是全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就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其他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之中发生、发展的,绝对不能脱离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组织和生产方式等等,都会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当中;人们的道德观念、政治信仰、法律意识等等,无一不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着重要的作用。第三,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交互存在,互相作用,有机地融合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如果我们忽视自然因素的存在,将会否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将它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混淆;如果我们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将无从找到推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动力。因此,应该从整体和统一的意义上分析二者的关系,而不能将它们人为地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2.如何评价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

参考答案:(1)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亲属是重要的伦理实体。伦理因素在亲属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评价亲属关系,首先应当注意它的伦理价值。第一,亲属伦理反映着亲缘关系和婚缘关系的本质需求;它追求很高的精神境界,具有极其严格的评价标准。它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亲属关系的高度和谐。其他规范相比,是在最高的层次上规范着人们的亲属行为。第二,亲属伦理不仅注重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而且注重行为的动机,即更加注重从心理方面,也就是从内在的体验、认识、情感上对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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