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 7:03: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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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厂网协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是指已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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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电力系统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编制反事故预案。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并网发电厂应向电力调度机构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厂设备事故情况,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参加相关机组的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 因并网发电厂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和时间,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要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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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号令)。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杜绝无协议运行和无合同交易。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和运行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和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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