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关于推进越城区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22 1:01: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越城区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

民进城镇居住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市委办发〔2010〕90号

越城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越城区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五日

关于推进越城区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

进城镇居住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步伐,更好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现就推进越城区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置换对象

在越城区所辖行政村和皋埠、东湖二镇所属农村居委会中,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有置换要求的农(非农)户及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农户。对成片连片集中置换的农(非农)户,优先予以安排。 二、置换方式

置换户可自愿选择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置换多层或高层公寓房,作价领取货币补贴自行购置商品房。 三、置换面积确认

合法面积原则上按原有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非农户国有土地权证宅基地面积予以确权。未有上述权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置换面积确认依据:

(一)持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效审批手续且无违法占地的,按批准文件明确的面积认定;批准文件只明确建造楼房但未明确建房层次的,按二层认定。

(二)对1982年《城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经改造、扩建的世居房,可凭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乡镇政府的历史房屋认定依据,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

(三)1982年前已经建造的主房屋(不包括棚舍),经产权人申请,村(居)证明,公示无异议,报镇(街道)同意后,按实际面积认定。

(四)1999年前所建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超过面积不足一间(不超过30平方米)且至今未改、扩建,超建部分已经镇(街道)及上级机关依法处理的,可凭处罚票据并结合现状予以认定。1999年1月1日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须

依法处理后方可确认合法审批部分宅基地面积。

(五)对于审批与建设移位的宅基地,如属1999年前建造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意见,经当地镇政府审核批准同意的,按现状认定宅基地面积;属1999年1月1日后建造的,应注销原批文,对实际占用的宅基地重新按照“一户一宅不超标”的原则进行审批后认定。 (六)持有其它依法可作宅基地或房屋产权认定凭证的。

空闲或者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不予认定。

四、置换人口确定

置换人口以实际置换时本村在册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嫁女及挂靠人口),涉及农、居混住的同一户家庭以实际居住现状为准(由所在村和公安部门提供相关依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个置换人口: 1.持有准生证,已婚未育的夫妇;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3.符合国家晚婚规定条件结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 (二)下列情形可以计入置换人口:

1.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2.原有正式户口按规定已将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的学生; 3.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被劳动教养或服刑的;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置换人口的其它情形。 五、置换政策

(一)到镇(街道)农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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