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11 7:33: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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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实时记载操作记录,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泄露、损毁和缺失,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被篡改,并及时发现并记录任何篡改或企图篡改的操作。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的查询和分析功能,便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全部交易开展监测和分析,报告可疑交易。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制定和完善符合本机构业务特点的可疑交易标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有效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体系,明确内部可疑交易处理程序和人员职责。支付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分析判断是否报告可疑交易。

第三十六条支付机构应结合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背景,对客户行为或交易进行识别、分析,有合理理由判断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在发现可疑交易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其总部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支付机构应将已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列为高风险客户,持续开展交易监测,仍不能排除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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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应完整保存对客户行为或交易进行识别、分析和判断的工作记录及是否上报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要素》(见附)要求,在可疑交易报告中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支付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支付机构发出补正通知,支付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以电子方式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三十九条客户或交易涉及恐怖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五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支付机构进行调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向支付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调查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支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调查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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