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21 7:51: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A.2 《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协议》
仓单质押合作协议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 丙方:(保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三方同意办理甲方以丙方填发的存货仓单向乙方开展融资业务。 本协议所称仓单,是指由丙方向甲方开具的、证明甲丙双方仓库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载货物的凭证。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仓单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融资申请。 丙方同意协助乙方以上述仓单作为担保方式为甲方办理融资业务。 二、贷款(承兑)数额、期限 数额: 期限:
三、仓单编号
本协议项下存货仓单的编号为: 四、效力条款
仓单出质时,应由保管人记载“质押”字样。自仓单出质交付乙方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五、禁止条款
仓单出质后不得再行出质。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乙方转让出质仓单,应经丙方同意,转让款亦应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本协议因此而终止;丙方与受让方应签订新的《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同时依据转让的出质仓单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六、基本权利义务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其与丙方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交付仓储物,并对货物所有权负责。
2、甲方接受丙方针对此仓储物填发的存货仓单,并保证在与乙方设立本协议质押关系前,此仓单没有设立其他他项权利。
3、向乙方提供与丙方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副本。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持仓单经丙方登记,向乙方交付出质仓单。
5、甲方承诺因未履行对乙方的到期债务,乙方依法享有对出质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处置权,甲方对此无异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受仓单前,有权落实关于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相关情况。
2、当仓储物价值非因丙方原因而减损且危及乙方债权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仓储物价值减损报告;甲方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依法处置,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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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仓储物价值因丙方原因而减损且危及乙方债权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能提供担保的,乙方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依法处置。
4、乙方按其与甲方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或其他名称的贷款协议发放贷款。
5、乙方须向丙方提供与甲方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或其他名称的贷款协议合同副本。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向甲方填发存货仓单,此仓单是提取所记载仓储物的唯一合法凭证。
2、丙方按其与甲方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中的约定保管货物,并按本协议监管出质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提货。
3、丙方依据本协议收取 的手续费。
4、甲方将存货仓单向乙方出质时,应经丙方同意。丙方不同意的,该出质行为无效。 七、提货和质权实现
1、丙方不受理已出质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提货业务。 例外的是,当甲方欲提取此批货物时,应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丙方根据乙方的书面确认予以发货。 2、《质押贷款合同》或其他名称的贷款协议中,甲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乙方债权未获清偿的,无论出质仓单本身有效期是否届满,乙方可以提货并与甲方协议以此批货物折价,或可依法拍卖、变卖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当甲方履行债务期限未届满,但出质仓单本身有效期已届满时,乙方可持仓单向丙方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提取的货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以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提前提货的,丙方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货的,丙方加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