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习题1-32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23 15:35: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时完成交货。在此贸易术语下,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而买方需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因此租船或订舱是买方的义务,即使其委托我方代为订舱,其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9.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上海” (INCOTERMS?2010)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泰国A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泰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泰国A公司的行为不合理,究竟由泰国A公司承担责任。“CFR上海”(INCOTERMS?2010)下,卖方虽然将货物交至船上完成了交货义务,但是INCOTERMS?2010要求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卖方货物已装上船,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及时的通知。充分的通知是指该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迟延的。在内容上必须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由于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可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11.我内陆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INCOTERMS?2010),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

答: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即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

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13.我方按CIP南京条件(INCOTERMS?2010)进口10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答:卖方行为不合理。CIP(INCOTERMS?2010)下,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并且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目的地为南京,因此卖方无理由要求我方支付公路运费。

15.我某外贸公司按照CIF伦敦(INCOTERMS?2010)向英商出售一批货物。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相应单据。货物在运输过程途中时逢埃以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关闭,只能绕道非洲南端。事后买方就航行途中发生的绕航费用、货物湿损以及未能按预计时间到达向我方提出索贻。问我方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答:我方无须赔偿,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完成货物装运即完成交货,对于交货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学习目标:了解国际贸易价格的构成、国际贸易定价方法;掌握国际贸易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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