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21 23:47: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 型 小 型

3000~15000 <3000 >1000

3.1.2 商业建筑通常由营业和辅助用房(包括临时仓储部分)二部分组成,各自

所占比例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的地段来决定。

3.2 耐火等级

3.2.1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单层的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级耐火等级。

3.2.2 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置在

多层建筑中的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等级。

3.2.3 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小于600

m2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2.4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耐火等级。

3.2.5 商业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表3.2.5的规定。

表3.2.5 商业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非承重外墙 墙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一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二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50 三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四级 不燃烧体 3.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耐 火 等 级 不燃烧体 楼板 1.50 不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1.50 不燃烧体 疏散楼梯 1.50 不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櫊栅) 0.25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商业建筑不应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

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商业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6 高层商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表3.2.5的规定提高0.5h。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规定

4.1.1 商业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商业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4米以上的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要求。

2 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6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个面的城市道路相邻接。

2 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城市道路,避免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4.1.3 商业建筑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1.4 设在商业建筑内的汽车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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