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审价办法》及释义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7/18 0:12: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系的;(2)买卖双方之间是如何达成成交价格的,其定价政策是否符合所处行业的定价惯例;(3)卖方在买卖双方有关系时所采用的定价政策与销售给没有关系方时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是否对成交价格有影响;(4)被估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方面。

六、纳税义务人在存在特殊关系情况下的申报义务

如果买卖双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的特殊关系时,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申报价格时,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其申报的价格不受特殊关系的影响,应视同无特殊关系情况下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如果特殊关系企业间的定价政策或定价方法导致其形成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价格构成受到了特殊关系的影响的,纳税义务人应主动向海关申报上述特殊关系对于成交价格产生了影响的事实,并协助海关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对其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消除特殊关系对于交易价格的影响后,再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五节 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

第十八条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释义】第十八条[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本条是关于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定义。本条旨在说明当海关不能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随后使用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概念。本条是对原《审价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修订条款。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海关在对进口货物实施估价时,应首先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但是,在四种情况下,海关将无法使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成交价格定义的。(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成交价格条件的。(3)成交价格缺乏客观量化数据的。(4)海关启动估价质疑程序,并否定进口商申报价格的。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再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将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实质是指,如果有证据表明不能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海关将以曾接受过的,与被估货物相同的进口货物的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外,最接近于被估货物实际情况的估价方法。 一、相同货物 本办法附则中规定了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相同货物的前提必须是与被估货物是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其中地区是指一个国家的组成部分,包括某一国家规定的特别关税区。而由几个国家组成的地区联盟则不属于相同货物中“地区”的概念,例如欧盟、东盟或中亚等。

在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被估货物与被选取的货物必须是相同的,包括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只能允许存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微小差异。以下提供一些判断是否为相同货物的案例:

(一)为不同用途而进口的相同成分、经相同加工、尺寸相同的钢板 货物进口以后的使用用途不同,例如进口商使用其中一些钢板制造汽车车身,使用另一些钢板制造熔炉套筒,但是只要货物本身的质量、品质等指标是相同的,则两次进口的货物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进口用途的差异并不能改变两次进口的货物属于相同货物的结论。

(二)由室内装修商和由独家经销商进口的墙纸

例如由室内装修商和独家经销商按不同的价格进口的墙纸,只要墙纸本身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则根据本条的规定,两次进口的货物仍然属于相同货物。虽然价格的差异可能是由于质量或信誉的差别造成的,而质量或信誉上的差异是区分相同货物的主要因素,但价格本身并不是判断货物是否属于相同货物的因素。因此,在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两次进口的墙纸属于相同货物。在适用本条时,可能需要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进口货物与被选择的相同货物的商业水平和/或数量进行调整。

(三)设计相同的,未经组装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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