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审价办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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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一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节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节 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四节 特殊关系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五节 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附件:1—5 署令〔2006〕148号

主送机关: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署内抄送机关: 署领导,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 署外抄送机关: 国务院公报编辑室

2006-3-29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见下)

主题词:进出口 完税价格 审定 办法 令

分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公报编辑室。 本署:署领导(9),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存档(3)。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6年3月29日印出 校对:王嘉 录入员:文姝 (共印20份)

报送机关:海关总署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旨在说明《审价办法》规范的社会行为关系,它是针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法律规范。本条是对原《审价办法》第一条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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