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章节测试1-10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18 11:15: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老师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电话询问。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3遍也没有听清楚。没办法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继续拨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即使能一遍拨通,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这位家长不满地说。

请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本案例。

章节测试四答案

一、填空题答案 1.主体 客体 内容 2.教育法律事实 二、选择题答案 1. ABD 2.A 三、简答题答案要点

1.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四、论述题答案要点

1.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在法律上确定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即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2.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表现为:行为权(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要求权(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

(3)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义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行为权利相对应);积极作为(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要求权利相对应);接受国家强制(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的强制,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相对应);

(4)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是: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有新华路小学、学生及其家长。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来看,是一种学校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第一,新华路小学的“改革”举措直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

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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