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行规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17 20:05: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灯,而离去表示灯亦着灯时,在未判明原因前,本站及邻站均不准发出列车。

3.本站发出列车后,邻站无列车开来,离去表示灯着灯超过运行时分不灭,同时接近表示灯着灯时,在未判明原因前,除本站不准发出列车外,应立即通知邻站不准向该区间发出列车。

4.车站到发线轨道电路故障时的处理 (1)到发线有机车车辆占用,轨道电路无显示,需发出列车时,可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

(2)到发线无机车车辆占用,而轨道电路显示红光带时,应立即通知电务、工务人员检查,经电务、工务人员处理签认后,可按规定办理接发列车。

5.无列车占用,车站监督器着灯,应立即通知电务、工务、电力人员检查,在得到线路正常的报告后,可按规定办理发车。如检查期间监督器自动恢复正常显示(灭灯)时,正常放行列车。

第86条 回送客车底的规定

1.接发回送客车底列车按货物列车办理; 2.回送客车底不派运转车长值乘;

3.按线路允许速度和机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限制运行。 第87条 扳道工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8条)

1.接班时应会同交班人员检查道岔良好,确认管区内线路的停留车辆。 2.接发列车时,应位于适当地点,手持规定的信号,监视列车运行。列车通过后,应检查道岔有无异状,发现道岔不良时,应立即向扳道长或车站值班员报告,如危及行车安全时,须立即进行防护,禁止机车车辆通行。

3.道岔检修完毕,须会同检修人员进行试验,良好后报告扳道长或车站值班员,方可使用。

4.列车到发后,应及时将道岔扳向定位。

5.应保持道岔经常处于清洁、灵活、完好及灯光显示良好状态。 第88条 到发线装卸货物的规定

到发线原则上禁止装卸车。必须在到发线装卸车时,经路局批准,纳入《站细》,在卸货一面路基边坡上加装防护措施,在不影响接发列车的情况下,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1.CTCS-2区段的车站邻近正线的到发线不得兼货物线,禁止装卸车作业。 2.货运营业办理限制仅办理专用线、专用铁路整车到发的车站,不准在到发线进行装卸作业。

3.在到发线进行装卸作业仅限煤、灰、沙、渣类货物和包件类货物。 4.到发线的装卸作业必须由路内装卸单位或与铁路签订协议的委托装卸单位承担。监装卸货运员、卸车负责人应加强监护,保证装卸作业不影响邻线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的安全。

5.不准在到发线与正线之间、旅客站台上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在到发线与到发线、到发线与其他站线之间,必须保证将待装或卸下的货物堆放于距钢轨头部外侧1.5m以外,或卸下的货物卸于路基石碴水平以下;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

6.车站值班员接到装卸车通知后,应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货运员(站务员)和装卸负责人。

7.卸车负责人应每车指派一名组长,负责该车卸车工作,卸完后,会同监装卸货运员(站务员)确认对行车安全无碍后,关好车门。

8.车站领导对卸在到发线旁的货物应积极督促收货单位或卸车工组负责人及时搬出,在未搬出前,车站值班员在每次接发列车前,必须确认堆放的货物,不影响行车安全后,方准使用该线接发列车。

9.调车指挥人在连挂车辆前,应亲自或指派其他调车人员检查线路,确认线路旁存放的货物未侵入限界,并已堆放稳固后,方准作业。

10.路料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到发线装卸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11.车站应会同工务部门根据线路设备具体情况制定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及道床、路基完整的措施。

12.对现利用到发线装卸车的车站,应积极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13.装卸作业不得损坏线路设施。

第六章 列车运行

第89条 关于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0条)

列车调度员应按阶段(三、四小时)及时地向有关站、段下达列车运行计划,并检查、帮助各站合理运用到发线。

第90条 枢纽小运转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179条) 凡由枢纽站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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