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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管发?2009?62号
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4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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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川府管发?2007?10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及改制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原则,强化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严格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移交、处臵行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二、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处臵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方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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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收益的归缴。 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拟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订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并在完成改制单位职工分流及经济补偿方案的制订和报批、职工社会保障方案的制订和报批等工作基础上,拟订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臵方案。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改制单位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程序: (一)清产核资。
改制总体方案获批准后,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认真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改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改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内部公示。
为确保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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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日期间发生的损益,应由中介机构进行期后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相应调整净资产。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改制前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四)资产剥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