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东方分校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21 21:38: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 特征

(一) 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

希望,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等方式, (二) 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相对方违反事实行为,不发生法律后果问题

(三)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四) 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 经济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社会管理部门

(五) 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不能做出法律已明文禁止的行为 (六)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相对方所为的行为 二、 行政指导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行政指导与领导

行政指导 行政领导 主体不同 行政机关 各级领导者

客体不同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行政组织中的被领导者 内容不同 取得相对方同意或协助而实施 各领导者领导活动的总和 的管理行为

效力不同 相对方的指导活动,可以服从, 内部的领导活动,必须 也可以不服从 严格服从 2、 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要求相对方必须履行其义务,并以法律上的强制力作保证 行政指导要求相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3、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

二者都是行政民主化的产物,共同点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与相对方相互协商

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

是行政方单方面行为 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双方行为

事实行为,不产生权利 签订后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义务关系

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 行政指导的种类

一、 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法律依据为标准

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可采取劝告,希望,建议等指导行为。 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在职责范围内,基于一般授权,实施指导 对行政指导的合法性的考察

1、行政机关所为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鼓励等方式调动相对方协助管理

2、行政指导仍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法律授权以及有关法的精神或国家政策进行。

3、 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原则

不能超越创设它的法律所规定的任务或范围,在其职权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以及法律的一般原则(平等,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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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指导的合理性原则 合理 公证 二、 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

普遍的行政指导: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相对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的特点。

个别的行政指导: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相对方,带有局部性,具体性,临时性的特点。

三、 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 1、 规制性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的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 2、 调整性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达到妥协的行政指导。 3、 助成性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为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相对方利益而为的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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