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21 21:34: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b.设计药量3~20kg时,其最小进深为4~5m;
c.设计药量21~50(含50kg)时,其最小进深为5~6m。
5.3.4.9 抗爆屏院院墙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檐口处高度,当屏院进深超过4m时,其面对爆心的中墙高度按进深增加量的二分之一增高,边墙由抗爆间室檐口处高度逐渐增至屏院中墙处高度。 5.3.5 抑爆间室
5.3.5.1 抑爆间室的非泄压墙体与屋盖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钢结构。
5.3.5.2 抑爆间室的泄压墙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采用钢结构。泄压墙体应保证其与非泄压墙体有可靠联结,在一旦发生爆炸时,两者不致脱开,更不允许泄压墙体飞出。 5.3.5.3 抑爆间室的非泄压墙体与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可按弹塑性理论设计,并根据发生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大小,采用不同的控制延性比。
5.3.5.4 抑爆间室的泄压墙体应能承受空气冲击波的作用,并应采用适当的泄压比以保证: a.抑爆间室内部的爆炸压力迅速泄出;
b.从泄压墙体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满足周围环境的要求。
5.3.5.5 抑爆间室可以根据工艺与总图布置的需要,设计成独立建筑物,亦可与非抑爆结构建在一起。此时,抑爆间室与毗邻的非抑爆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符合5.3.4.6条的要求。 5.3.6 危险品仓库
5.3.6.1 危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5.3.6.2 危险品仓库的屋盖应为钢筋混凝土屋盖。
5.3.6.3 危险品仓库当采用履土式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物三面墙的外侧和屋盖应覆土,墙的顶部外侧和屋盖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b.覆土的墙与屋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3.6.4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开,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弹簧门。不应设置门槛。
5.3.6.5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按5.3.1.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5.3.6.6 当危险品仓库采用抑爆结构时,尚应符合5.3.5条的有关规定。
5.3.6.7 当危险品仓库采用其它特殊结构型式时,如覆土拱形库、钢板夹砂库等,尚应符合有关的规定与要求。
5.4 危险场所的电气
5.4.1 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
电气危险场所以研制间或工作间为单位,划分为两大类六个区,危险场所的电气类别和防雷类别举例见附录E(补充件)。
5.4.1.1 爆炸性气体类(Q类)
5.4.1.1.1 Q类指有爆炸性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如炸药的精制、硝化、热解、胶化、凉药、预烘、干燥、弹体涂漆,以及可燃液体溶剂的敞开操作等。 5.4.1.1.2 Q类分为以下三个区:
Q0区—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产生或长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Q1区—在正常操作时间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Q2区—在正常操作时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仅是短时的或在试制、生产中火炸药处在水中或酸中作业的场所。
5.4.1.2 火炸药及其粉尘类(F类)
5.4.1.2.1 F类指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或操作中可能产生火炸药粉尘的场所,如炸药的粉碎、造粒、切割、筛选、倒药、干混、压药、钻孔、螺装、机械清理等; 5.4.1.2.2 F类分以下三个区:
FO区—连续或长时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的场所; 118
F1区—有时可能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的场所;
F2区—存在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场所。 5.4.1.2.3 凡使用火炸药量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