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7/15 6:45: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
第四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
(一)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 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三)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 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学校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对获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专用设备; (三) 一般设备; (四) 文物和陈列品; (五) 图书; (六) 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5%。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