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全)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19 1:25: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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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461:实际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在乙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462、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63、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64、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465、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同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466、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467、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潍坊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468、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因此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免责事由被统称为免责事由。

469、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70、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一转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471、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472、占有改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473、指示交付:是指让与所有物返还的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

474、拟制交付:是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475、所有权保留制度: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允许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476、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能归责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477、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478、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

479、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480、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481、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482、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生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483、拍卖合同:广义的拍卖是指竞争拍卖,即众多欲定约的人通过竞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购买物品,包括狭义的拍卖和投标买卖两种情况。其中狭义的拍卖,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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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485、赠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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