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全)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18 22:36: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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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是指保证人在有法定事由时,如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显然不足以清偿债务等,得请求债务人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

370、最高额保证:就是保证人于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联系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37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第五篇 合同法

37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合同时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37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74、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375、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然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375、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癸亥借用物的义务。

376、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377、无偿合同:是等价有偿原则在民法适用中的例外现象,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

378、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37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放愿意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80、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

381、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382、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383、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384、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的合同;将来应当应当订立的合同,成为本约。

385、定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定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去的和享有某种利益。

38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定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387、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88、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89、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要约是一档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要约不能当然产生要约人预约的法律效果,而必须有赖于承诺人的承诺。

390、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91、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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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

393、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人的效力归于消灭。

394、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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