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24 14:43: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7、信用证付款方式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怎样?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银行,保兑行,偿付银行,受让人
信用证结算关系包括以下5种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订立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以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基于合同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依约既可只履行通知义务,也可依约成为保兑行或议付行;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通知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无条件付款关系。
8、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它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关系?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2)对汇票的说明。(3)对装运货物的说明(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5)对装运单据的说明(6)其他事项: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开证行保证承付的文句;开证行的名称及地址;其他特殊条款(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subject to UCP....)的文句。 信用证是买卖合同的条款的单据要求加银行的付款保证。
关系: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 and Contract] 信用证和买卖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契约。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填写,并在内容上反映买卖合同,但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独立文件,二者是各自独立的契约。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用证的规定,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也不过问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和其执行的情况。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时,出口商(受益人)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行索要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权益。如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又未提示修改时,则被认为同意修改合同,银行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传统信用证上加添“详情参阅某某号合同”或备用信用证上加添“参照某项工程契约”等,银行仍然与该合同毫无关联,并不受其约束。在银行业务上,银行只须确认在发票上有此项记载已足,于此情况,即使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甚至有诈欺事件,只要银行系属善意处理信用证业务,买卖方就不能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抗银行。 9、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证有哪些?其使用情况如何?
(1)跟单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3)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4)保兑信用证
(5)不保兑信用证,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6)议付信用证,在我过出口业务中应用 (7)即期付款信用证 (8)承兑信用证 (9)延期付款信用证 (10)可转让信用证 (11)对背信用证 (12)对开信用证 (13)循环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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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预支信用证
10、何谓备用信用证?其使用范围怎样?它与商业信用证有何不同?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b.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c.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使用范围: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
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而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