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法全文2004版中文译本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7/15 6:06: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4)款的规定,基于本法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社员或董事决议的方式

(a)将公司盈余额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以增加公司资本;或者 (b)将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转为盈余额以减少公司资本。

(2)将公司资本减少到少于以下数额的,则不可以实施: (a)由以下股票的票面价值构成的总额: (i)所有的已发行股票,和

(ii)所有的公司持有的库存股票;以及

(b)由以下被指定为资本的股票数量的总额: (i)所有已发行的无票面价值的股票,和

(ii)所有的被公司以库存股票的形式持有,且在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时享有优先权的无票面价值的股票。

(4)基于第(1)款的规定而将公司资本减小的行为不可以实施,除非在资本减少之后,公司董事立即确定以下事实:

(a)在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当公司所负债务到期时,公司将会如期履行;以及

(b)公司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得低于总负债额,更不用说公司往来账户中显示的延期缴纳的税收和剩余资本;并且,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董事对公司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最终决定意义的,除非涉及到法律问题。

第三十六条(1)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基于本法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董事决议的方式宣布并以现金、股票或其他财产的方式来支付股利。

(2)只有在有盈余额时才应当宣布并支付股利。

(3)不应当宣布支付股利,除非在支付股利之后,董事立即确定以下事实: (a)在公司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当其债务到期时,公司将能如期履行;以及 (b)公司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得低于总负债额,更不用说公司往来帐户中显示的延期缴纳的税收和公司资本;并且,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董事对公司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作出的决不定期是具有最终决定性意义的,除涉及到法律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基于本法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董事决议的方式,为任何目的,将公司未变卖的资产净增值计入公司盈余额的计算中,并且,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董事对公司资产的价值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最终决定性意义的,除非涉及到法律问题。

第三十七条A(1)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的抵押必须得到抵押所涉及的不记名股票的持有人或登记在案的记名股票的持有人的书面签名或许可。

(2)不记名股票的抵押是无效和不可强制执行的,除非将要被抵押的股票的证书交付给了抵押权人但是,将证书交付给抵押的股票的证书交付给了抵押权人,但是,将证书交付给抵押权人不应当表明不记名股票发生了转让,股票抵押后,抵押权人只有完全遵守了调整实现抵押权的法律的相关规定,才应当享有股票的各项权利。

(3)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抵押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但是公司必须清楚地表明:

(a)设定抵押权的意向;和

(b)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该数额将如何计算。

(4)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抵押可以由管辖权及于英国维尔京群岛之外的法律进行调整,但是,如果一部法律,非英国维尔京群岛的法律被指定为调整抵押的法律,

(a)那么,为了使抵押有效并且能约束公司,抵押的设定必须与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要求相吻合;以及

(b)可以对抵押权人采取的法律补救方法应当受到所适用的法律的调整,设立抵押权的文据应当对作为公司社员的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条款作出保留,而且,公司应当继续受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以及本法的规制。

(5)如果没有指定法律来调整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抵押,那么,设立抵押权的文据应当受到英国维尔京群岛的法律的调整,并且,在抵押人不按抵押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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