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30 6:18: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区域。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资源保护性开发,科学统筹土地资源开发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高。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坡耕地治理,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基本口粮田。对区的大明山自然保护区、上林龙山自然保护区和马山弄拉自然保护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和可能威胁区域生态稳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大力开展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努力恢复林草植被。积极支持开展石漠化治理、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等各类生态建设工程,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良。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核定区域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禁止向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供地,引导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向区外转移。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城镇用地重点向上林县城和马山县城集聚,产业用地重点在象山工业集中区和博工业集中区集中布局,控制农村居民点随意布局,引导农村居住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北部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一)上林县:到年,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公顷(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公顷(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公顷(亩),保护率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以,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得突破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公顷(亩)。
(二)马山县:到年,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公顷(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公顷(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公顷(亩),保护率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以,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得突破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公顷(亩)。
第七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规划期间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耕地流失进行控制:
(一)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评估论证,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要遵循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和尽量不影响耕地质量的原则,从源头上遏制各类建设为降低建设成本而多占耕地的倾向,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并严格履行法定补充耕地义务。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报批农用地转用时,必须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对没有落实占补平衡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严格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的考核,对于没有完成耕地补充任务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县区应限令整改。年,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公顷(亩)以。
(二)努力减少非建设性占用耕地: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管理和引导,对灾毁的耕地适当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复垦利用。严格限制各类防护林带、绿化带和实施环境整治工程等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结构调整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加大农田基础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灾毁耕地复垦力度,提高耕地抗灾能力,努力实现耕地保有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和灾毁而减少。年,全市非建设性占用耕地努力控制在公顷(亩)以。
第五十五条 保质保量补充耕地
围绕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落实,全面推进土地整理,大力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着重对现有中低产田、低效园地进行综合治理和改
造;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对条件较好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适度开发利用,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规对补充耕地质量等级的评定,切实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规划期间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耕地补充:
(一)土地整理:全面推进以耕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主要容的土地整理工作,促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由土地开发为主向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转变。规划期通过统一规划、科学设计,重点在基本农田集中区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平整、零星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