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1:16: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时应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所需的附件材料。

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3%,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八条 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拟申请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三)拟申请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具备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计划下年度开工或续建的项

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通知,申报文件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部门。 申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申请政府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应明确预定开工的时间。

(三)续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和到当年年底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

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

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非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而做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办理调整概算等手续。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其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