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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08 【实施日期】2014.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有关要求,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做好2014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发〔2014〕14号)要求,将各级财 1 / 2

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90元左右。调整和优

化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将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0%左右。 二、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2014年,各地要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受益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以地市或省为单位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各地要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运作。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合同形式明确权利和责任。要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上一年大病保险的实际收支情况,合理调整当年的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和报销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多渠道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继续完善以病种为切入点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在巩固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等20个病种的大病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做好新农合基本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间的衔接,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发挥制度整体合力。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适时开展对大病保险和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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