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明湾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9:45: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月明湾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代表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鉴于月明湾小区业主较多,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月明湾小区业主代表大会。月明湾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与月明湾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具有相同的职责。

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 月明湾业主代表大会名称为月明湾业主代表大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如下: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洛阳师范学院 ; 南至 洛阳师范学院 ; 西至 玉泉街 ;

北至 白塔路 。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则、换届与补选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月明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为九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5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重新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1人。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由业主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十二月份召开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本规则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