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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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银监会、三峡办: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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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保障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任务如期完成和规划目标全面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实行稽察制度。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包括: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进行稽察,对管理效能进行。

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成效及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坚持统一领导、规范管理,全面稽察、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稽察司承担。

第五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遵循三峡后续工作管理体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县(市、区)全面自查、省(直辖市)、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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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开展综合稽察、专项稽察和专题稽察。

第六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应建立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举报受理制度、信息动态管理制度,以促进稽察工作常态化、动态化、信息化。

第七条 稽察工作专项经费在三峡后续工作实施管理费中安排,年度稽察工作经费按年度稽察工作任务确定。

二、 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 制订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 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 (三) 审批稽察实施方案; (四) 组建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

(五) 负责组织实施三峡后续工作绩效评价; (六) 督导稽察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 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三峡后续工作涉及的有关省(直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按规定要求逐级报告监督检查和有关重大事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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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

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三峡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报送监督检查和有关重大事项等情况;参与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相关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稽察组应按照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批准的稽察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稽察工作。稽察组成员可由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银监会等部门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组可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稽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 熟悉与稽察内容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 没有受到过党纪、政纪等相关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 与被稽察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六) 经过专门培训; (七)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三、 稽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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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稽察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规划、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第十三条 稽察项目建设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法规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管理等情况。

(一) 稽察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核查政策性补助项目落实情况;检查科研项目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履行合同情况;检查其他费用类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二) 稽察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三) 稽察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分析进度差异;

(四) 稽察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 (五) 稽察项目验收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 稽察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 稽察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 稽察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 稽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三) 稽察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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