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名词解释.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2:50: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名词解释

1、证据;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核,客观存在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自由心证;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3、排除合理怀疑;指排除对案件事实真实性产生的合理怀疑。

4、证据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3)合法性,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三者的关系,(1)三者之间互相联系、缺一不可,(2)客观性和联系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3)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查和鉴定来确定(4)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障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概念;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2)作用:督促执法机关守法,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3)内容;(一)科学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内涵和规范,非法证据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A)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方式主要是取证手段,法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分析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需从界定非法取证手段的范围入手。 (二)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法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三)系统确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法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四)具体设计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A)程序的启动。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B)法庭审查并进行法庭调查,法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C)控方举证和证明的方法,法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D)法庭经过审理的处理程序,法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6、取证方法

(一)有关机关的取证方法:

1、各种证据调查措施或方法往往同时具有发现证据的功能和收集证据的功能,其方法如下

2、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询问对象一般为案件中的证人和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除外)

3、讯问。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其对象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包括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

4、辨认。指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应当个别进行。

5、勘验。是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其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对象一般为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尸体。

6、检查;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查的专门活动。其对象一般为活人的身体 7、搜查。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行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8、侦查实验;是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

9、鉴定;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其主体是各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专家。

10、技术侦查;是采取一定科学技术手段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的总称,其措施包括监听、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搜查、邮件检查等,

11、秘密侦查;指侦查机关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过侦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派出有关人员隐瞒身份进行的侦查活动。

(二)律师的取证方法:律师在诉讼中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应采取有效的手段,1、通过会见、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记录2、复印、抄录资料,如文件、账簿等可用作证据的书面材料。3、拍照。主要用于书证、物证的收集4、录音、录像5、鉴定,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外,还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等 四、证据种类

1、物证;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等等 2、书证;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出生证、工作证等等 3、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4、被害人陈述;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做的陈述,,被害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主要包括承认、辩解、攀供

6、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向人民法院所做的说明,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包括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等等

7、鉴定意见;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和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判断

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现场笔录;指办案人员对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辨认或进行侦查实验时,所做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辨认人员、实验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9、视听资料;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做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10、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其衍生物 论述

一,证据的作用

(一)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因为证据同诉讼任务的落实紧密联系在一起

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只有查明案件全部事实情节,才能正确应用法律处理案件2、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证据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4、证据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解决发生争议的基础,充分地说明证据地位和作用5、证据对当事人来说,要使法官相信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6、证据对法官而言,是法官辨明争议事实真伪的凭据,所谓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二)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1、在刑事诉讼活动活动中,司法人员运用证据揭露犯罪分子的罪行,从而增强公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运用各种犯罪材料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公众提高警惕性,增强法制观念,做好预防工作3、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证据,公众就会从中得到教育,以此为界,指导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各种经济活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在行政诉讼中,通过被告人的举证,教育各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一、证据规则

1、 概念;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

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相关证据规则;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

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是指泳衣证明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的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 1、 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自白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或者在法庭审判外所做的关于犯罪

的自认,补强证据规则指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者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法官认证,是指事实审理者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依据规则、经验和逻辑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理解: 第一,认证的主体是法官。 第二,认证的对象是证据。

第三,认证的客体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当庭认证: 即法官在法庭上当即对当事人质证过的证据进行认定。 庭后认证: 即法官不在质证后当即在法庭上进行认证,而是在庭审之后进行认证。

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一步认证,是一次性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证,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 两步认证,是对证据能力的认证和证明力的认证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

认证原则(一)认证应遵循证据裁判主义和证据规则(二)认证应采取严格认证与自由认证结合模式(三)认证的心证过程应当公开并说明认证理由

认证规则(一)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二)证明力的认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