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汇编(最新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4 15:21: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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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有关税法规定和《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物业管理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实行固定资产专管员制度。

中心设固定资产专管员一名。各科室一般设一至二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全中心固定资产账务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固定资产:

1.单价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含)以上的机器设备、运输工

具等。

2.价格在300元以上,不满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两用物资等物品(如微波炉、电视机),建低值设备帐。

3.家具。

三、物业中心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经营部门使用和非经营部门使用两大类。根据用途不同和执行会计制度不同, 非经营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暂时不计提折旧, 经营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取折旧。

四、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

1.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打印机:5年 (国家规定 5—10年,下同)

2.监控设备:6年 (5—10年) 3.复印机、传真机:6年 (5—8年) 4.移动无线电话:5年 (5—10年)

5.电视机:5年 (5—8年) 6.空调:6年 (5—8年)

7.照相机、音响、录(摄)像机:6年 (5—10年) 8.营业柜台、货架:8年 (5—10年) 9.运输工具:10年 (8—10年) 10.办公家具:10年 (10—20年) 11.洗涤、烘干设备:8年 (5—10年) 12.其它设备:8年 (5—10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折旧年限,各科室应书面上报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