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 7:43: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上)

一、金融服务适用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以下四类: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下列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作为利息性质的收入处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典当业务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

当行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属于“销售货物”,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黄金租赁业务

黄金属于货币等价物,无论是实物黄金还是纸黄金,黄金租赁业务中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5.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保理商取得的债权买卖价差或受让债权后取得的利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与金融代理有所不同,直接收费金融通常是金融企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而经纪代理中的“金融代理”,通常发生于非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例如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委托销售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取得的佣金。

信托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对具体的信托计划、基金产品提供管理服务时,有时会跟投某项计划或产品。对于信托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取得的来源于信托计划、基金产品的收入需适当区分,属于跟投收益部分不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均为保险服务,例如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质押业务取得的收入则属于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外,对于保户投资款问题,根据《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规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户投资款属于负债,计入“保户投资款”科目,不确认收入。如果期间将保户投资款转为风险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