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弊端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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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探析如何消除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弊端 课程名称 比较政府与政治 姓 名 周小龙 学 号 9201100017 专 业 行政管理 年 级 2011 分院(所) 政法学院 年 月 日 2011.12.29

研究生课程论文评价标准

指 标 选 题 评价内容 选题是否新颖;是否有意义;是否与本门课程相关。 思路是否清晰;逻辑是否严密;评价等级(分值) A B C D 5-0 得分 20-16 15-11 10-6 论 证 结构是否严谨;研究方法是否得20-16 15-11 10-6 当;论证是否充分。 文 献 文献资料是否翔实;是否具有代表性。 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流畅;体例规 范 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20-16 15-11 10-6 范。 能 力 是否运用了本门课程的有关理论知识;是否体现了科学研究能力。 20-16 15-11 10-6 20-16 15-11 10-6 5-0 5-0 5-0 5-0 评阅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总分:

研究生部制

探析如何消除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弊端

[摘 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兼职化是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大代表兼职制度的弊端开始显现。因此,如何解决人大代表兼职化带来的问题成为各界讨论的热点。 [关键词] 人大代表;局限性;议员

一、 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局限性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大代表兼职制度的局限性开始显现出来。 1.人大代表的兼职身份制约其履行职能

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对这些信息进行研究、调查,最后提供给决策者。然而,我国的兼职人大代表缺少时间和精力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代表一般都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来履行代表职务的,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相对有限。另外,兼职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的履行也没有到位。 2.代表的综合能力影响其作用全面发挥

我国现行代表的结构不合理。在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强调了代表的结构比例,如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一线工人代表的比例等;有时为了达到代表的要求比例,全国人大就会下达指标,因此,选民对代表没有挑选的余地,从而对选举失去兴趣。这样选出的许多代表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同代表本身要求所承担的职责不相应。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的解决,不仅要求人大代表要熟悉宪法和代表法、人大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还要求人大代表知晓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调查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但是兼职的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劳动模范型”或者议政能力较低的基层群众过多;“新闻人物型”过多,许多代表缺乏议政能力;“领导干部型”行政官员有相当的比例,而国际通行的惯例则是“议员不得兼任行政职务”。

二、西方议会议员专职化的要素

当代许多发达国家议会都实现了议员专职化,西方议会议员专职化有三个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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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

西方议会的议员每年用于处理其议员职责的时间一般是由议会开会的时间和在选区为选民工作的时间组成的。目前,许多西方议会开会都已年会化,例如,美国国会现在每次年会通常开会260天以上。 2.薪金和待遇

西方议会大多数都用法律明确规定由议会代表国家为议员提供薪金。因为,如果社会需要议员们全年工作的话,那么议会就必须为之提供薪水。随着议会从中世纪的业余的民意机关转变为现代的专职的统治机关,议员便从一种为国家尽义务的业余活动者转变为一种专职公务人员。

西方议会的议员除享受较高薪金外,还普遍享受薪金之外的待遇。一类为个人经济方面,议会议员任职一定年限后若不再担任议员,议会为其提供安置费;任职一定年限退休,议会为其提供退休金。另一类为工作条件方面,议会议员普遍享受的有在议会的办公室、在选区的办公室;在议会与选区之间的公费往返;公费通讯;个人助理甚至庞大的个人助理班子等服务。

三、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思考

从世界范围看,国外议员专职化的做法被实践证明了是行之有效的,我国可以根据具体国情和民主实践,逐步完成人大代表专职化,使我国人大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的进展。

1.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我们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办法。不仅要减少领导干部和明星代表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也要使代表从荣誉职务转变为权力职务。要把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中,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要合理、合法竞争,按代表法律权利的条件要求选择人大代表,充分发挥那些忠于人民利益、有当政激情、乐于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献身的具有真才实学的人大代表的能量和作用。也应该停止或终止那些“举手代表”、“哑巴代表”的代表资格。因为兼职代表不能解决人大代表专业性、科学性的问题,只有使人大代表成为专职的人大工作者,才能进一步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正确地把党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发挥代表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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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和增强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我国现有的人大服务内容,主要还是集中在会议期间出版信息选编、收集议案、组织新闻发布会、提供翻译服务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我国人大代表的素质、 能力不一, 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个完善的咨询和服务体系,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具体来说,人大可以与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研究中心合作,组织人大代表定期学习,并举办各类相关讲座等活动,强化训练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方面的技巧,使代表能真正理解作为人民代表的神圣责任。 3.设置专职代表

设置专职代表,并不是说让我国的人大代表专职化,而是在人大内部设置专职代表。目前我国法律虽未对专职人大代表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其至少不存在宪法和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我国设置专职人大代表,可以通过修改人大组织法或代表法予以明确,也可以在其现有规定中寻找法律依据。事实上,人大代表专职显然要比兼职更符合民主、宪政的精神实质和发展趋势。 4.设置代表助理

为解决人大代表工作时间上的限制。我认为有两点可以做:一是《代表法》或相关法律可以规定一年中代表必须累计有多少时间从事代表工作,给予法定时间保证。二是兼职代表可聘请助手。西方专职议员都有自己的助手,他们让助手协助自己收集与梳理民意,争取选民下次还投他的票。我国兼职代表似乎更有必要聘请助手。这无需人大出资聘用,可以走志愿者的道路。例如,可以动员、鼓励、支持政治学、法学等社会学科的师生当人大代表的志愿者助手,他们也正好也可以借此了解社会,熟悉政治,理论联系实际。

参考文献:

[1] 饶玉颖.代议制下中西代表与议员的差异性比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2008年第一期. [2] 墨帅.专职代表可在现行体制内设置.检察日报,2004-4-3.

[3] 浦兴祖.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弊端.复旦大学学报,2011年8月22日第九版. [4] 黄红旭.对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思考.江南大学学报,2007年4月第七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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