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igail-ww《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读书笔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0/3 6:49: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国社会保障制度所受到的来自国际的影响主要源于以下途径:殖民扩张、制度示范、共同协议及非政府间组织的合作与推动。其中,“殖民扩张的方式已经成为历史,制度示范方式亦从以往的盲目仿效转向审慎借鉴和合理吸收,共同协议的影响则在相对稳定中发展。”

对社会保障制度有影响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三类,即政府间组织、非官方社会团体和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性组织如下:

国际劳工组织 http://www.ilo.org/global/lang--en/index.htm (北京

局 http://www.ilo.org/public/chinese/region/asro/beijing/index.htm) 世界卫生组织 http://www.who.int/zh/ 国际社会保障协会 http://www.issa.int/

世界银行 http://www.worldbank.org.cn/Chinese/

尽管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但社会保障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立足于民主文化传统、现实政治制度及社会条件”)却决定了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当代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这样一个既有共性又有差异的多样化格局中稳定、理性发展。 第六章 基金与融资 1、引言

本章的思路很清晰,先是从抽象的制度机制角度(收入再分配机制)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剖析;后以部分则是从制度运行的角度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运营进行了介绍。 2、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基金

本节是按照特殊到一般的方法进行阐述的,即收入分配的一般理论——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在再分配——社会保障基金。

学者们通常从三个角度研究收入分配问题,即个人或家庭的收入分配问题、生产角度的收入要素分配问题、社会角度的国民收入与财富问题。一般来说,社会学家更关注个人或家庭的收入分配问题,经济学家更关注生产的收入分配问题。收入分配理论按属性出发又可分为两个范畴,一是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收入分配关系,二是经济学所研究的收入分配的计量和具体分配方式(相对收入不均等法——基尼系数、洛伦兹曲线;绝对收入和贫困——分层法、贫困线法),前者对社会保障而言是基础性理论,后者则属于技术性理论。收入分配的影响因素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经济体制、社会政策及其目的、国家强制性力量。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通常强调要素分配或功能性分配与效率;再分配则是对初次分配的有效调整,强调公平,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应特别注意初次分配中的劳资关

系及其利益分配问题,国外通常有工会参与的协商谈判机制,国内却缺少这种实质机制,工人利益在初次分配中如何维护?目前我国贫富两级分化日益严重,缺乏有有效的初次分配机制,各种矛盾不断积累恶化,暴力冲突不断,这种情况下,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强有力的再分配机制,近期看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长远看也是保证国民共享国家财富增长的必然要求。当然,初次分配中的结构性问题也需要逐渐调整和解决,不能完全指望仅再分配机制发挥神奇的作用。

社会保障基金这一部分主要对其分类进行了简单介绍。“总体的社会保障基金反映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总量水平,并与总体的收入分配和社会经济发生联系;分类的社会保障基金??是评价社会保障体系与功能结构的客观指标。”可见基金规模是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参考数据。本部分按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其他基金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了分类介绍。有两点启示:一是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运行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均充当着拨款责任主体,但却是联邦拨款与州政府等的拨款分工运行、各负其则”;而中国却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拨款混合使用”,这是否是导致“权责不明”的主要原因?只有明晰事权与财权,才能真正划清权责(是否进一步与政治体制有关?美国联邦制,中国集权制?但中国的地方政府谈判能力是很强的)。二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疑问,为什么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问题频出(保险基金不保险)?我认为应该在明确基金产权性质(国家、企业、员工)的情况下设立合法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才能从制度上解决社保基金的安全性问题。 3、资金的筹集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应做到:“一是资金的筹集方式应当与制度模式相适应;二是资金的筹措渠道必须畅通;三是资金的来源必须稳定;四是已经筹措的资金能够满足社会保障的需求。”资金的筹资方式一般分为征税、征费及自由筹资等三种方式。

社会保险税费之争一度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很有意思的是,财政和税收领域的学者都主张征税(如陈共《财政学》),而社会保障学者则主张征费(猜想财政部、社会保障部之间的利益博弈可能更激烈)。本节详细分析了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基本区别,并在注释部分评估了我国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指出“社会保险费改税应当缓刑”。可惜的是,目前国内各地还处在两套制度并行的混乱局面中,财权的掣肘常常使本来就艰难的制度运行更加举步维艰。

养老保险的财务模式部分讨论了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制是最能体现保险风险分散、互助共济原理的。但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完全积累制时还是否就不具有这一功能呢?我认为应该将养老保险中的风险分散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横向的代内风险分散机制,一个是纵向代际风险分散机制。现收现付制包含了以上两种风险分散机制,而完全积累制建立在对死亡率、通货膨胀率、利率等数据进行精算的基础上,是一种代内的风险分散

机制,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储蓄加投资。(智利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应该被看作特殊的商业寿险还是特殊的基金?我觉得应该只能算基金,因为商业寿险具有以精算为基础的风险分散机制,基金则是缺少互济性的纯粹个人账户。)

4、基金管理与保障待遇

基金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管理、规范运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杜绝漏洞”。我觉得以上五条原则是很值得品读的。为什么国内的社保基金经常出问题(例如,地方政府挪用社保基金)?关键在于这五条原则并为形成有力的制度约束。

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分为现金援助、实物供应和劳务服务三种。现金援助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普及化而成为社会保障待遇支付中最重要的部分,实物援助这一古老的待遇支付方式地位有所下降,劳务服务随着社会福利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壮大,保障待遇的多样化“既反映了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需求方面的发展变化,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经济乃至家庭结构的发展变迁”。这是一种很有趣的现象,也暗示着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中劳务服务这一方面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不仅是社会福利方面的服务提供,其实对社会保险的研究中,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就业指导服务、工伤康复服务等也是很重要的。

5、基金的储存与营运

基金制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基金的储存与营运必然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此处的基金制应该类似于前面提到的积累制,本节注释中提到“补充保险制度与人寿保险制度均是基金制”,我的疑问是,此处提到的“基金”是否能等同于资本市场上的基金公司所运营的基金?我认为是不能等同的,这里的“基金”应该只有积累的涵义。尽管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不断升级,从传统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险发展到与资本市场联系密切的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但都是以生命表为精算基础的,其原始功能还是保险而非投资;基金公司的基金则是纯粹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投资产品,没有既定的到期收益率,个人承受全部投资风险和收益。既然不能等同,那怎么看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呢?社会养老保险自然不是纯粹的基金,正如前面提到的,不论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还是积累制养老保险,都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并具有互济性的,二者的演变可能类似于传统寿险到新型寿险的过渡。这样来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的经营决不能简单等同于基金,交给基金公司当作投资产品经营(虽然可以委托基金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因为从性质上来看企业年金毕竟是一种保险机制,建议还是应以保险机构作为经营主体。

本节提到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时,有一个观点很重要,即不能仅就投资收益判断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这是仅局限于社会保障基金自身经济效率的一种评价),还应考虑社会保障基金的间接经济收益和社会贡献率。

第七章 法制与管理 1、引言

法制系统是社会保障运行的基础系统和核心系统。法制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意义“不仅因为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即是一项法制化事业,而且因为社会保障制度实质上属于社会再分配,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分配格局是这类制度的核心任务”。而立法机关正提供了这样一个各方参与的利益调节平台,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来制订规则才能真正体现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直,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与强制性”。(郑老师:“法律的严肃性在于他的程序,一部法律的出题啊往往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这才能保障它的谨慎、严肃、权威,应关注立法程序??关注立法过程中的分歧和争议。”)

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在于社会保障属于公共领域,政府是真正的责任主体,并要约束实施系统。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正是在法制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行政权力的具体介入来体现的。

本节提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博弈。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多是根据自己所代表的群体利益做出判断,而政府确实社会保障的直接责任主体,两者的目标必然有所区别,直接影响着各国社会保障的改革进程。

2、社会保障法制的一般理论

从性质上来看,社会保障法制系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规范性系统、一个分工协调性系统和一个多层次系统。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嬗变的历程可以概括为“从惩治术到怀柔术,再演变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维系机制,进而成为国家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国民安全法、社会稳定法和社会调节法。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合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公平优先原则、集约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统一规范宗旨、性质、基本模式,明确责任主体、管理体制、实施对象;个别项目设置、标准确定、组织实施及划归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立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主体、客体和专门内容。

3、立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