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1:06: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开窗设阳台LL≥8mL

第二十四条 低、多层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旧城更新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可酌情降低。

(二)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旧城更新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可酌情降低。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含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2、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4米。 (二)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2、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三) 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2、东西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高层建筑与高、低、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居住建筑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建筑与高、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六条 各类建筑与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的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 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 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它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一)高度不超过5米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与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正、背面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规范要求的条件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附属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二)大、中、小学的学生宿舍、职工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控制。服务式公寓的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条件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可按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控制;

(三)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四)因特殊的建筑艺术、城市空间景观的需要,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低、多层建筑间的间距可小于上述有关规定。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十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一节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四) 地下建、构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其自用管线和支护结构的外侧的离界距离不小于1米。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五) 在后退道路红线或河道蓝线大于8米时,允许阳台、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五分之一的范围内安排;

(六) 临时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3米;

(七) 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界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八) 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后退围墙不小于1.5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3米。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表十一

建筑类别 离界距离 建筑朝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居住建筑 (含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0.5 0.25 0.25 0.2 最小距离(米) 6 9 12 2 4 12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 0.2 - - - 最小距离(米) 3 5 12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十二

道路宽度 后退 距离(米) D≤24米 D>24米 建筑高度 h≤24米 24<h≤50米 50<h≤100米 h>100米 5 8 10 15 5 10 15 20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三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六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各50米;

(二)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 (三)省道,两侧各15米; (四)县道,两侧各10米; (五)乡道,两侧各5米。

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有关政策进行。

第三十七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7.5米; 220 千伏,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