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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

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苏府法[201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苏府法[201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各行政执法部门: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是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能力稳步提升。但实践中,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培训考核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建立常态化的培训工作机制,搞突击、应付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培训深度和广度不到位,培训内容没有涵盖相关所有的法律知识,培训形式单一;考试考核工作不够严谨, 1 / 2

流于形式;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法律运用能力和执法技能有待提高等。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应用能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天。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进行年度注册,考试考核不合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进行年度注册,直至取消执法资格。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要采取多种培训形式,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专业法律知识,每名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天。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考核工作,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不够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考核。要进一步规范考试考核形式,重大考试考核应当实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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