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种管线穿越铁路路基的暂行规定》(上铁工[1987]174)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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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路内各种管线穿越铁路路基的暂行规定

1. 路内各部门管线要横穿铁路路基,或在桥梁上、下,隧道、涵渠内通过时,应向所在分局提出申请,经分局批准后,方能进行设计、施工。

2.电务电缆穿越铁路路基时,根据局、分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设计、工程规范的技术要求绘制电缆径路图(施工图),并会同工务养护部门进行现场定测。

3. 设计标准一律按部颁设计规范及局颁发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可燃气、液体管路的铺设并应符合“铁路消防管理规则”的规定。

4.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出安全措施并随施工设计图报分局和路局审批,且应同工务段制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范围,工务段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配合施工,以确保运输安全。

5. 若因施工脏污道床,损坏路基,应按照(85)上铁局基字319号文办理。

6. 工程竣工后,应向所在工务段提供管线有关图纸及资料(电务可提供电缆径路图);并应

在路基坡脚外(套管两端头处)埋设标志桩。铺设管线而影响路基及线桥,复原后应经有关工务段验收签认。

7. 凡沿线路路基顺向铺设管线时应严格按照(83)上铁局工字123号文办理。

8. 穿越铁路路基的管线及护套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属管线管理单位所有。管线管理单位应经常检查管线使用情况,以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如护套管的固定资产需移交工务段,为便于养护维修,其标准应参照本文附件二“各种工业管线(非路产)穿越铁路路基的暂行规定”办理。

9. 局外铁路单位所属管线需穿越铁路路基者,一律按本文附件二办理。

附件二

各种工业管线(非路产)穿越铁路路基的暂行规定

一、审批手续

1.各种工业管线需穿越铁路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特线及路产专用线(以下简称“铁路”),应向所在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局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勘,研究穿越的可能性,确定具体位置、标高及护套管的孔径类型等,予以批复,并报路局核备。

2. 各种工业管线需穿越铁路代维修的非路产专用线线路时,应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铁路分局认可后,按第1条要求,由产权单位批复,报铁路分局及工务段核备。

二、设计施工

1. 路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文件,委托具有国家、铁道部、路局规定的资质及具有营业线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自行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委托铁路有资质单位审查后,经铁路分局审批同意,方能施工。

2. 护套管应委托具有国家、铁道部及路局有关规定的资质及营业线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并应制订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随设计文件一并报铁路分局和路局(主要干线)审批,并与有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确保施工安全的协议后,方能施工,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员监督检查,配合施工以确保运输安全和工程质量。

三、铺设标准

1. 工业管线穿越铁路路基,除各种电缆可以采用钢套管,其它管线如埋在地下,且护套管与管线间压浆灌满封填时,亦可采用钢套管外,其余管道均需要埋设钢筋混凝土防护套管,可燃性气、液体管道还应符合《铁路消防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2. 护套管所承受荷载应符合铁路荷载标准。

3. 为方便养护使用单位检查维修护套管及管线,护套管孔径应按下表办理:

管线直径(外径) 0.3米及以下 0.31米~0.5米 0.51米~0.8米 护套管(内径) 1.00米~1.5米 1.5米~2.00米 ≥2.00米 护套管长度要求 不超过10米 不超过15米 不超过20米 穿越岔线及特别用途线时护套管内径及长度,可比照上表要求适当降级处理。

4. 护套管的长度超过上表规定时,其内径应提级安排,或在适当部位增加通风井。

护套管埋设在路基外地面以下者,应在路基外侧各埋设检查井。在检查窨井底应设集水坑和抽水设备,以便抽水。

5. 管线在护套管内的位置,应以便于维修养护人员进行工作为宜,并设置支撑物件以固定管线。

6. 护套管顶部至轨底的填土高度应不低于1.00米,并应距路基两侧的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及路基侧沟基底0.5米以上。如采用先进的挖掘顶进设备和工艺并采取严格的安全监护措施,在确保运输安全生产的情况下,不设便梁顶进施工时,护套管顶部至路基面入土深度H应大于2D,且大于2.5米(D为护套管外径尺寸)。

7. 穿越铁路的各种管线中心位置,原则上不得设在钢轨接头、道岔及道口铺面外侧各5米范围内。如确有困难,应作特殊处理,由分局审定。

8. 凡属气、液体管道应在路基外侧窨井内增设阀门,以便必要时切断气、液体通过,进行整治抢修。

如套管全部埋置在地下,应在路基坡脚外套管两端头处,埋设套管标志桩,式样可参照涵渠标。工务段应建立地下管线台帐以备查。

9. 凡通讯电缆穿越铁路路基总根数在9根及以下者,可采用每根Ф89毫米镀锌钢管直接顶入路,基若超过9根,应设永久性护套管穿越路基。对有施工条件的线路及区间可采取明挖排管或顶进大口经护套管(钢质,钢筋混凝土,混凝土)待排管后压浆灌满封堵。

10. 电力电缆需穿越铁路路基时,除应符合本暂行规定外,还需符合有关电力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

电力电缆穿越铁路路基总根数在3根及以下者,应用镀锌钢管或铸铁管作为护套管,直接顶入路基。凡以钢管作为护套管的,视直径大小决定壁厚。如总根数超过3根,则应设永久性钢筋混凝土套管或明挖排管法穿越路基。

11. 煤气及有害气、液体管道穿越铁路路基时,为确保检查工作人员安全,应按下述两种办法之一办理。

(1)按本暂行规定采用套管增设窨井及阀门,管道使用单位应承担配合检查,并采取措施确保检查养护,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2)不设检查窨井及钢筋混凝土套管,而改设密闭式套管的(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管,钢管壁厚不小于16mm),应另设检漏管(器),建设使用单位应负责检查管道是否有渗漏现象。该项套管的固定资产属建设使用单位所有。如因管道或套管发生故障,而造成铁路损失时,应由建设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12. 除煤气、天然气及有害气体、蒸汽管道外,其它各种管线从立交桥非机动车道下穿越时,其审批手续同第一条,穿越方法可设护套管,管线在其内穿越并压浆灌满封填,但管线等固定资产属使用单位所有,如有损坏应由其所属单位进行修理或更换,气、液体管道在其入口前方应设阀门,以便必要时切断气、液体通过。电力电缆在立交桥内穿越时,除应符合本暂行规定外,还需符合有关电力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另外,当立交桥需要大修改造或扩孔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临时迁移或采用过渡方案。该费用由设备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四、验收管理

1. 在工程开工前,路外单位需与铁路有关工务段签订固定资产划分、养护维修职责分工及安全等事项的协议书,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各点:

(1)管线(不包括护套管及窨井)及阀门等设备的固定资产属建设使用单位所有,如因管道发生故障而造成铁路损失,应由建设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2)穿越铁路路基的钢筋混凝土护套管及两侧窨井的固定资产,根据部有关规定,无偿移交铁路有关工务段,并应同时提供竣工资料。因套

管为工矿企业管道的专用套管,交接后可按所在线别一次性收取工程费10%——20%的代维修费,并在交接协议中予以明确。

(3)护套管内除原批准的管道外,不得随意增减,亦不得私自与其它单位合并使用,如需增减或更换必须向有关铁路分局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能动工。

(4)铁路有关工务段应在第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护套管情况,并请建设使用单位派员会同联合检查。

(5)凡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管线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时,建设使用单位在接到铁路有关工务段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堵管道,暂停使用,以便抢修。

(6)今后如遇铁路改、扩建而影响既有管线及护套管使用时,由铁路改、扩建单位通知既有管线建设使用单位协助配合施工。

(7)固定资产属于铁路的护套管确需大修时,其大修费用由铁路承担,但建设使用单位应配合施工,并负担管道拆迁费用。

2. 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竣工的护套管工程进行验收,并应将竣工资料交有关工务段存档备查。

3. 护套管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铁路工务段办理交接手续后,建设使用单位才能进行安装已获批准的管线。

4. 关于业已穿越铁路路基的各类管线,其产权划分及维修管理等问题,均应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对不符合本暂行规定者,有关工务段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补办手续,确系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者,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拆迁。

5. 各工务段应建立台帐登记各类穿越铁路路基管道的有关资料:线别、里程,建设年月,护套管类别及孔径、长度、埋置深度(护套管外径顶到轨底高度),穿越管线类别、直径、根数、所属单位等,并应附各类批准、协议书,图纸资料等,以备查核。台帐应随设备图表每年上报路局、分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