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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3 0:41: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函[2009]75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9 【实施日期】2009.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的意见

(汕府函〔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教化功能,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条例》 和《规定》 重大意义

盛世修志,以志存史,以志资治,以治教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条例》 和 1 / 2

《规定》 是我市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认真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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