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22:36: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最低工资制度

一、最低工资制度的产生和含义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它是商品经济和现代工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一)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劳动报酬。

(二)最低工资应具有的三要件:

① 劳动者在单位时间里提供了正常劳动;

② 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愿协商;

③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正常劳动:在法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包括试用期、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三)特征:

1、最低工资的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4、最低工资只有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才能适用。

二、最低工资的给付

1.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 ①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②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支付的程序和办法按法进行张贴和公告。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 货币支付规则。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直接支付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

为实施直接支付规则,还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其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3.足额支付规则。

法定和约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必须全部支付,不得克扣。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 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 无故拖欠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因单位生产经营

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工会同意后,暂时延付。

? 克扣不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依

法制定的厂规、厂纪明确规定的;经济效益下浮,工资下浮,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

4.定期支付规则。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或约定日期及时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如遇节假日或休息目,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5.定地支付规则。即用人单位除特别约定或依报酬性质、习惯等其他情形另行确定外,必须以营业场所为工资支付地。 6.优先支付规则。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7.紧急支付规则。在职工因遇有紧急情况下以致不能维持生活时,用人单位必须向该职工预支其可得工资的相当部分。

社会保障的内容

1、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

2、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因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

3、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

4、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为社会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权利与义务涉及广泛的社会成员。 2、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统一 3、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4、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社会保障法隶属于社会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

3、社会法与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并列,是同属于宪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1、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2、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3、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原则 4、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共通之处:

1、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

2、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劳动法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例外);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3、目的不同:劳动法的目的为了协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4、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不同:劳动法是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给予被保障人的各种待遇,即保险、福利、优抚、救助等待遇。 5、保障原则不同:劳动法强调权利与义务统一;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不要求权利与义务统一。

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规律:

1、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规律。 2、刚性发展规律。(项目能增不能减,待遇能高不能低,否则便会遭到获益阶层的强烈反对,引起社会动荡)。

3、协调发展规律。包括体系内各系统、项目之间以及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协调发展。

4、多样化发展规律。项目体系多样化;管理体制多样化;实施方式多样化;筹资渠道多样化;社会保障支出渠道多样化等。

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理念包括: 一、生存权保障理念

生存权是自然权利,但必须法律认可。

生存权的自然性:生存权与生俱来,是伴随人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直至人的

死亡而自然消灭的一种权利,终身专属,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不可继承。

二、社会连带思想

社会连带:是指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所形成的互相依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各司其职,并意识到自己必须依靠他人,从而形成了互相间的依赖感、团结感、与社会的联系感。

三、社会平等思想

社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

社会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 社会保障法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保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利。 社会平等思想,是社会保障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 给付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争议法律关系 监督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 2、保险对象不同。 3、营利性不同。 4、保障水平不同。 5、法律依据不同。 6、管理体制不同。

城镇职工“五险”筹资方式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