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2:36: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1]12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意见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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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 2 / 3

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一)、(二)、(三)款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文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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