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5:16: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安全管理文件

-00G21.002-2017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16年12月28日发布 2017 年1月1日实施

- 1 -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促进集团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审计部、综合事务部组织实施本制度。所属各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所属各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 2 -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建立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签字同意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监督整改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审批把关职责的;

(四)未予以查处或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采取非法违规手段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