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113号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 7:42: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XX〕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XX)、《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3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4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第5条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6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7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第8条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9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0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1条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第12条 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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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第13条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第14条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15条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第16条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第16条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第17条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18条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20条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21条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第22条 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第23条 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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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24条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第25条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26条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27条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第28条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入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 第29条 工程配套费

专业工程分包人利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分包人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所需的费用。 第30条 劳务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30条 专业工程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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