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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0:19: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稳健发展,控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涉及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纪业务总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经纪业务总部负责人对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三条 证券投资顾问按照各自的授权和岗位职责开展业务活动,对工作中可能接触的敏感信息严守秘密,每位证券投资顾问负有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首要责任,并对其他证券投资顾问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行为负有报告义务。

第四条 经纪业务总部财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富管理中心”)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参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信息隔离墙管理,并负有审查、监督、咨询和报告等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纪业务系统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财富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理财产品及证券投资顾问的管理,各分支机构、营业部的证券投资顾问在财富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开展面向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第七条 财富管理中心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进行合规管理,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地开展面向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对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咨询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

第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

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三章 具体措施

第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审慎处理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任何信息,不得向经纪业务客户透露其所知悉的任何敏感信息,不得因本公司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等业务的利益向客户发布不当信息或投资建议。

第十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将经纪业务客户的持仓情况、操作风格、风险偏好等交易信息透露给其他业务部门及人员导致发生内幕交易或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财富管理中心建立和维护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股票池,确定股票池的入池选定标准和发布方式,并负责向证券投资顾问发布。

法律合规部对入池股票定期进行合规审核,根据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要求建立限制清单,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池内股票进行调整。

财富管理中心维持股票池内的股票个数和行业覆盖面,股票池内股票个数原则上不超过1500个。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就某一权益类证券提供具有明确操作性投资建议的,限定在财富管理中心发布的股票池范围之内,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主动查询股票池的范围。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顾问在对外提供标准化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投资咨询意见的使用者。就同一权益类证券面向不同客户提供咨询意见的,提供时点应当保持一致,且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证券投资顾问针对特定客户的投资目标、操作风格、风险偏好提出的投资建议,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妥善保存开展咨询服务活动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的投资目标、操作风格、风险偏好等交易信息。 (二)投资咨询意见所依据的资料与信息。

(三)与客户的沟通记录,包括书面、口头及电子形式。

(四)具有操作性投资建议的时点、操作方向。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就某一股票提供事实性信息而不做任何评论的,可以不受本办法股票池管理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准确、完整的记录向客户提供信息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财富管理中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或法律合规部的建议,结合日常的业务监管,对本部门信息隔离墙制度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自查与评估,有关自查与评估结论应当报送法律合规部。

第十七条 财富管理中心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遇到信息隔离墙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利益冲突事项时,应当及时与法律合规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经纪业务总部应当根据监管部门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需要,及时修订本办法或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法律合规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