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复习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 16:01: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婚姻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子关系。

2、代位继承: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3、重婚:指由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4、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6、限定继承原则:指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价值范围以内清偿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额范围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答:无效婚姻是因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成立时有违反某项婚姻要件,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被撤销的原因是受胁迫而结婚。婚姻被撤销后产生同婚姻被宣告无效一样的法律效果,自始无效。 2、简述收养成立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答:第一,养父母与养子女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第二,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第三,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第四,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简述监护与父母照顾权的区别

答案要点:监护是依法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而父母照顾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其内容包括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

4、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答案要点:第一 ,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而转继承则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第二,发生条件不同。代位继承是继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转继承则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而发生。第三,被代位人与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而被转继承人则可以是一切合法继承人、得遗产人。

5、简述结婚登记的意义

答案要点:实行婚姻登记,是贯彻法定结婚条件的需要。男女双方自愿结婚需办理结婚登记,这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问题的关心和负责的具体表现,也是对婚姻成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它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利于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防止早婚、近亲结婚以及依法禁止的疾病婚。通过结婚登记对当事人的结婚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是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制度对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避免违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6、简述行使父母照顾权时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要点:第一,父母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行使照顾权;第二,父母双方应当共同行使照顾权。第三,党子女满一定年龄时,父母行使照顾权应尊重这些未成年人的意见,特别是在教育、职业许可等重大问题的决定上,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给未成年子女以充分的意愿表达自由;第四,父母负有保护为成年子女人身、财产的义务和责任。第五,父母不得滥用照顾权,不得借行使照顾权的名义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三、论述题

1、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要点: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论述略)

2、试述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和特点。

答案要点:①法定财产制。在无约定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特有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②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四、案例分析题

1、张山、王芬是一对已生活多年的夫妻,但于两年前,因夫妻关系不合而分居,后张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就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经法院调解不成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张山因为对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不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是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王芬买彩票中了奖,张山得知后,向王芬要求将其所获取的中奖奖金(12万元人民币)分一半给自己,但王芬认为法院已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故奖金不应分给张山,所以张山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芬将其所获奖金的一半分给自己。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1、答案要点: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夫妻未作约定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甲乙虽都同意离婚,一也判决双方离婚,但双方离婚诉讼在二审进行中,离婚尚未产生终局法律效力,故双方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乙所得彩票奖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形,因此该笔奖金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予分割。乙以一审法院已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由认为奖金不应分割缺乏法律依据。当然,按照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双方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因此二审法院是否按甲的要求分割给其奖金的一半,尚有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2、高峰和张灿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成斐。2004年,高峰和张灿因感情不和离婚,其子随母亲张灿生活。2005年,高峰出差遇车祸去世,留下银行存款3万元。张灿得知消息后,向高峰的父亲提出高成斐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但遭到高父的拒绝。张灿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高父因意外身亡,留下遗产共计2万元。张灿提出高成斐还有权继承高父的遗产。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2、答案要点:高峰的遗产应该由高成斐和高父共同继承,高父的遗产由高成斐代位继承。

3、甲欲乙是同乡,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好,初中毕业后一起回家务农,并建立了恋爱关系。甲的父亲因嫌弃乙家境贫寒而坚决反对,同时,为女儿介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