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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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府[2013]14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8 【实施日期】2013.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三届市政府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信息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891904)。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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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立项、监理、实施、验收、监督、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韶关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韶府[2003]20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韶市办联[2008]7号)的执行情况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楼宇网络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和视频监控系统等),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包括市本级基础性项目、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2 / 6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基本投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监

理费。项目基本投资是指项目建设的直接费用,包含设备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培训费、税金等。

第五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省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基本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基础网络、机房、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电子政务子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需求主导,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制定电子政务工作有关政策,审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纲要、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推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应用,指导、推进、协调县(市、区)开展电子政务规划、建设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设在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市本级电子政务规划、年度建设计划、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库草案,研究制定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协调解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