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 14:30: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宝安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成

因及对策

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事关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此外,公安机关合法、合理及妥善地管理处臵涉案财物,对维护社会公正、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正因为涉案财物管理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今年3月初,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一场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专项治理行动,目前该行动已经到了整改建制阶段。通过前期的排查清理及现在的整改工作,笔者发现我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既有违规扣押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不规范现象,还有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外部的配合、协调机制薄弱问题,更有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的处臵规定有限等问题。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我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逐一浅析。

一、我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严重。在这次涉案财物管理专项行动中,通过对全局35个办案单位的全面清理排查,发现各办案单位在日常办理行政、行事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扣押(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扣押物品没有使用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填写不规范、扣押后没有及时处臵等)、

不及时移送、未按规定返还给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未按规定呈报销毁违禁品及管制刀具、未按规定将赃款赃物及时上缴国库,现金与实物、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混合保管、涉案财物因缺乏专人保管容易丢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形成了我局涉案财物管理中“有单无物”、“有物无单”、“有案物”、“无案物”等大量的执法“怪现象”,反映我局在执法办案中存在严重不规范的问题。

(二)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沟通不足、配合与协调机制薄弱等问题。由于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于办案过程中,很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是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配合不够有关。如: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虽然“物随案走”是原则,可是在实践中,“物随案走”却很难坚持到位。以我区司法实践来看,检察院除了“赃款”外,其余物证一律拒收,对物证的要求仅以照片、清单等形式附卷即可,而法院对没有查扣随案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不予裁判(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第四条),检察院与法院对“物随案走”的态度不一致导致公安机关处理涉案财物时出现两难境地。考虑法院、检察院保管涉案财物的空间有限,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附涉案财物的名细表,且笔录中必须要有对每一项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等全面调查,

对涉案财物的涉案性不仅要有直接证据还要有间接证据证明。由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对涉案财物的处臵上没有坚持“物随案走”原则,且对涉案财物处臵上的特殊要求也仅仅停留在内部掌握层面,公安机关也很少主动与上述两司法机关就涉案财物管理问题进行专门的座谈、沟通、协调,导致很多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漏判等现象。

刑事办案中,涉案财物管理三机关沟通、配合不紧密的另一现象是有些涉案财物即使法院判决后也没有得到及时处臵。一方面是公安机关是通过检察院获得判决书的,方式是检察机关每半年向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发送一次,导致涉案财物的处臵有滞后性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很多办案单位在取得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没收赃款赃物、上缴国库”等的规定不理解,不知如何具体操作,法院的涉案财物执行人员在获得判决书后也很少与公安机关联系,导致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判决与执行之间出现脱节的现象。

另外,就涉案财物管理而言,公安机关与我区工商、财政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存在协调不够的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打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时,经常会查扣大宗的假冒伪劣产品,对于此类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在保管上存在场地有限的问题,而且在法院判决没收或销毁时也缺乏处理相关物品的经验,往往需要借助我区工商、财政等部门的专门知识和力量,而公安机关内部又没有专门

的机构与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联系,这些都给基层办案单位处理这类涉案财物带来了许多不便与困难。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的处臵的规定非常有限。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现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即脏款赃物;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涉案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扣押、收缴、追缴以及扣押、收缴、追缴涉案财物后如何处理涉案财物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法规方面,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却非常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财物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扣押物品和文件,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两种。上述措施主要从侦查取证的角度做出规定,而对涉案财物的处臵、保全、追缴、返还等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是对于上述

“追缴、没收”的决定权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处臵涉案财物,即公安机关推定刑事诉讼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追缴、没收的决定权主体是法院,然而,事与愿违,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侦办过程中查扣随案的不属赃款赃物的其他财物,应当依法返回原主,原则上由查扣的侦办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作裁决。”即除了赃款、赃物,法院不对其他涉案财物做出判决,即使这些涉案财物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就是说法院仅承认其是赃款、赃物的处臵决定权主体。司法实践中,除了权属明确的汽车等价值比较大的供犯罪使用的罪犯的财物,法院予以判决没收外,法院并没有对其余作案工具及物证做出判决。故大量被扣押的物证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不仅给公安机关带来财政负担,也容易出现管理不善、涉案财物丢失,甚至导致队伍产生腐败的问题。

二、我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成因

(一)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成因。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成因既有办案人员执法为民、法制社会的理念淡薄的主观原因又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等客观原因,既有执法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的因素,也有法制部门、预审部门在审核案件过程中没有严格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