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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6:02: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理学辅导材料

一、分章练习 二、综合练习

分章练习

第一章 法学导论

选择题

1. 关于法律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 A ) A.刑名法术之学 B.律学 C.法学 D.经世之学 2.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C )

A.法学不仅需要研究法律本身,还要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 B.法学体系的具体表现就是大多数法学院中的课程设置体系 C.树立社会正义是法学的初级功能

D.我国在1990年代之前法理学这门课一直被称为法学基础理论 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中国古代的律学实际上是注释法学

B.现代汉语中上的“法学”和“法理学”一词是近代由日本输入中国的。

C.一般认为,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 D.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共同性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

第一章 法与法律

第一部分 内容分析 一.法(法律)的含义 古代汉语 法(双重意义) 哲理意义 国法意义 西方语言 法(jus) 哲理意义 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范型和标准 与“律”、“法律”、“法制”通用,指国家的典章制度 国家法之上或之外的法,一般称“自然法” 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人定法 法律国法意义 (lex,loi,gesetz)

二.关于法与法律的概念的争议 学说 法与道德的关系 概念的核心要素 内容的正确性 概念的性质 应然法 自然法不可分 或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 可分 权威性的制定或发布(分析法学) 实然法 社会效果(法社会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2

三.法律的特征 六个要点:

(1)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律的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 (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律是由国家按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的普遍性:效力对象的普遍性和效力的反复性

(5)法律的程序性: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6)法律的可诉性:法律可以作为人们起诉、辩护、裁判的依据

四.法律作用的含义和区分 含义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规范作用 对象 实质 人们的行为 社会关系 即法律的规范作用 即法律的社会作用 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经济关系的表现 本人的行为 他人的行为 人们相互间行为 一般人的行为 违法犯罪行为 区分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和和平 推进社会变迁 保障社会整合 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五、法律分类 一般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法律规定的内容 成文法(制定法) 含义及其它 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表现为条文形式的法律 不成文法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法) 习惯和惯例所形成的法律 实体法 程序法 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 以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施或者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的法律,例如民诉法、刑诉法 3

法律的地根本法 位、效力、内容和制普通法 定主体、程序 法律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 特别法 即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 宪法以外的法律 这种分类仅仅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例如《民法通则》 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例如《婚姻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 法律的创国内法 制主体和 适用主体 国际法 公法 私法 普通法 衡平法 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机关创制、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实施的法律 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 主要指民法、商法 英国在11世纪后在普通法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后来扩展到整个英美法系 英国在14世纪后在衡平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后来也扩展到整个英美法系 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 这种分类适用于英美法系 特殊分类

第二部分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下同) 1.下列关于“法”、“法律”的含义的说法,哪一种是错误的?( C ) A. 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中国古代“法”字解释为“刑”。

B. 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族语言中,大多用两个不同的字来表示“法”和“法律”。 C. 《管子·七臣七主》:“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此乃“法律”作为独立合成词

的开始。

D. 拉丁文中的“Jus”,不仅指“法”,而且指“权利”、“公平”、“正义”等义。 2.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是( B )。 A. 法律对全社会具有约束力。 B.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C. 法律具有规范性。 D. 法律具有客观性。

3.法律的基本特征不包括( B )。 A. 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B. 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C. 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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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规范性。

4.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差别是通过( D )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A. 思想。 B. 信仰。 C. 道德观。 D. 行为。

5.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律具有( A )。

A.普遍性 B.连续性 C.强制性 D.程序性 6.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法律”,是从( C )开始的。

A.管子 B.唐律 C.清末民初 D.当代中国 7.西方法学界,有学者将自然法与实在法区分开来。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是指( B )。 A.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 B.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C.法学家们的学说 D.宪法中规定的内容

8.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在于法是( B )。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C.上层建筑之一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9.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A.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适用的绝对性

B.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适用于一国的所有领域 C.法律的普遍性并不是指法律调整的对象的无限性 D.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同样案件同样处理 10.保证法律实施的是( C )。

A.社会舆论 B.宗教信仰 C.国家强制力 D.人们的觉悟 11.法的普遍性是法的( A )的派生物。

A.规范性 B.程序性 C.强制性 D.国家性 12.不属于法律规范作用的是( C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经济作用 D、强制作用 13.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 A )的调整。

A、人的行为 B、人的思想动机 C、人的情感体验 D、人的思维 1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 C )产生影响。 A、他人的行为 B、个人的行为 C、一般人的行为 D、犯罪者的行为 15.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 A )。

A、人的行为 B、人的思想动机 C、社会关系 D、人的情感体验 16.法的规范作用中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B )。

A.教育作用 B.维护社会和平 C.强制作用 D.预测作用 17.根据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将法的指引分为( D )。 A.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 B.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C.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D.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18.“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这句话出自( B )。 A. 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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